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
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1〕69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
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被拆迁房屋产权确认和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促进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现对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的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原业主已死亡(不能办理继承等相关事宜)或下落不明的,由申请人(继承人、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具具结保证书,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原业主名称依法登记发证,附记中注明“业主已故,产权保留”或“下落不明,产权保留”字样。房产证由申请人代为领取。
(二)房屋拆迁前、拆迁过程中或拆迁安置后,经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而发生继承、买卖、赠与、析产等产权转移的,由申请人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生效的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其中涉及买卖、赠与的,若卖方或赠与人已死亡,由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或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后,依法给予单方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拆迁安置房已完成初始登记,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申请产权登记,现因开发公司已清盘等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单方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房屋拆迁安置面积超过原权属面积,超出面积小于或等于十平方米的,由申请人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超出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1943年地籍图有标注且有相关权属来源依据,因未及时申办或完成产权登记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和原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常住证明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拆迁
安置房权属归属申请人所有的,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五、单位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面积比原产权证面积多出的部分,由单位提供放弃该部分产权面积的证明,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自建但无证照的房屋申请拆迁安置产权登记,由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相关的产权来源,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由申请人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七、对城市规划区内属集体土地上有权属来源的房屋,因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并以调换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八、对城市规划区内属集体土地上权属来源不清的房屋,因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并以调换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置确认证明和安置合同作为产权登记依据,其中安置确认证明应明确权属人和被拆迁房屋座落、面积,参照第七条处理意见,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九、对城市规划区内原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但无房产证的房屋,因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并以调换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的,参照第七条处理意见,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十、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