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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

毕节市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两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7〕8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毕节市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
利用规划两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毕节市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两年攻坚实施方案》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9日
 
 
毕节市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
规划两年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黔府发〔2017〕2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确保2018年同步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全面完成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辖区内行政村规划编制60%以上(受地质灾害影响、2017年需出列的精准脱贫村、2017年需完成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应优先安排进行编制)。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行政村规划编制80%以上。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上述行政村规划,均要求覆盖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2017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五千亩以上坝区(金沙县西洛平坝、西洛岩孔大坝、禹谟桃园协兴大坝,威宁县草海大坝、牛棚大坝,七星关区海子街大坝,大方县双山大坝,纳雍县乐治大坝)、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织金洞、九洞天)、自然保护区(毕节国家森林公园、百里杜鹃国家森林公园、赫章夜郎国家森林公园、贵州油杉河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金沙三丈水省级森林公园、金沙冷水河省级森林公园、大方县大海坝省级森林公园、织金县桂花省级森林公园、七星关马家坪市级森林公园、金沙偏岩河市级森林公园、纳雍莲花山市级森林公园、纳雍县小湖坝县级森林公园、黔西县水西县级森林公园)、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其他区域村级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达60%以上;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上述区域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其他区域村级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上述区域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其他区域村级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的验收审批工作。
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重点
(一)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帐。梳理利用已有成果,建立台帐。各县(自治县、区)规划局按照已编制、正在编制、未编制分类梳理,建立台帐。在村庄规划编制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应信息对称、步调一致、同步推进,做到“两规合一”。市、县、乡(镇)三级工作台帐应按照省的统一安排部署和时限要求建立完毕。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行政村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若该行政村有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在城市(镇)规划区外,需编制完善该居民点建设规划。(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健全规划体系。健全规划体系,同步编制县(自治县、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各县(自治县、区)需在2017年底前完成县(自治县、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编制成果应满足《贵州省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原则上由各县(自治县、区)统筹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协调2至6家设计团队进行设计,加强对设计团队的管理,规范设计成果。根据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自身资源禀赋、区位条件、文化底蕴、基础设施等发展条件的不同,村庄规划编制可采用以行政村为编制单元、乡(镇)为编制单元两种模式。
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模式: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涉及到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沿线、世界自然遗产地周边、风景名胜区周边、省域边界重要出入口、传统村落等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的自然村寨应重点编制。
乡(镇)为单元编制模式:要依据县(自治县、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全面分析本乡(镇)各行政村的区位条件、地域特色、文化底蕴、基础设施,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农房布局、风貌管控、设施建设等要求。(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局、县<自治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要依据县域乡村建设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全面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本轮村庄规划编制期限到2030年。规划要覆盖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村域规划要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山水、田园、林地和村庄有机融合,实现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要科学选址,有效避让地质灾害地段和山洪等灾害隐患区,要明确村庄布局布点及规模、用地边界、农房布置、风貌指引、融于自然环境、优化村落空间、传承历史文化、彰显特色风貌等要求。规划成果要“好编、好懂、好用”,符合 “一图、一表、一书”要求。
一图:村域形成一张综合规划图,每个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有一张建设规划图,形成一个村庄的“1+x”图册。乡(镇)为编制单元:一图为乡(镇)域综合规划图,每个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有一张建设规划图,形成一个乡(镇)的“1+x”图册。
一表:包括村域重要设施及各村民点“10+N”项目汇总表。反映项目名称、内容、规模、投资及建设时序等信息。乡(镇)为编制单元:一表为乡(镇)域重要设施及各村民点“10+N”项目汇总表。
一书:规划说明书。包括总则、村域规划、农村居民点建设要求、实施措施等内容,内容力求精准,文字平白易懂。乡(镇)为编制单元:一书包括总则、乡(镇)域规划、农村居民点建设要求、实施措施等内容。(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村庄和农房设计。村庄设计要展现和塑造毕节以及当地特色,要注重保护村庄的传统风貌格局、历史环境要素、自然生态环境等,建立整体协调,具有文化内涵及可识别性的风貌特色。村庄设计以村庄规划为依据,以乡村风貌特色塑造为重点,主要考虑村居建筑设计、村庄环境整治、景观风貌控制、重要公共空间和景观节点设计等内容。
农房设计要充分研究分析区域内的地域特征与文化特色,积极探索村庄整体风貌下的单体设计。农房设计要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既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又充分体现时代气息;既注重农房单体的个性特色,更注重村居整体的错落有致,有序构建村庄院落、住宅组团等空间的完善。尊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演变规律,适应农民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和休闲旅游、承接城市功能的需求,合理配置农房居住空间、礼仪空间、接待空间和储物空间等建筑功能空间。
结合当地发展特色产业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房及配套用房的管理规范,新建房屋要符合宅基地用地限额、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的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要加强本市风貌要素提炼和运用指导,完成毕节市市级层面农民建房参考图集的编制。2018年3月31日前,各县(自治县、区)完成本辖区农房设计参考图集和风貌指引应用的手册的编制。(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需在村庄内予以公示,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县、乡两级规划管理委员会会同审议通过。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在30内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村规民约,在村内立牌展示。(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重点
(一)落实耕地保有量。按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7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结合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扣除已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的耕地、已纳入占补平衡储备库的耕地、采矿塌陷难以恢复耕地、以及其他特殊因素减少的耕地后,按下达的耕地保有量面积,确定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局)
(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依据省、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全面落实“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要将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落到地块、确定边界、面积、地类、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等,要逐级签订保护责任书,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农户,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层层明责任;要补充更新标志、标识牌,在交通沿线、城市周边显着位置增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昭示社会、接受监督;要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和数量、质量、责任信息等及时整理汇集,确保真实、完整、准确;要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及相关数据库建设要求,及时更新完善现有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将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对应到图斑,做到图、数、地相一致,加强耕地数量、质量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局)
(三)划定村级土地利用分区。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落实县、乡两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区的范围与界线,确定基本农田、生态廊道与重点建设用地,制定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控制和引导土地用途转变。结合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在土地用途分区的基础上,结合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划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即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同时,要与开展的村庄建设规划做好衔接,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避让,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发挥村土地利用规划在“多规合一”中的“底盘”作用,实现村民建房和村庄建设“一张图”管地管建。(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发展委、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务局、农委、商务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四)落实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管控措施。
1.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当在规划区域内予以公告。
2.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一经公告,应当作为土地利用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3.各县(自治县、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按国家要求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让农村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局)
(五)规范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成果。
1.规划期限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2.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由规划图件、表格和管制规则组成。规划图件宜采用1∶2000比例尺或精度更高的数据制作,包括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根据需要编制的其他规划图件。规划表格包括规划目标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重点建设项目表等。规划管制规则包括耕地、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公益性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3.村土地利用规划图上应当标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设施等用地范围;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其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用地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范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增减挂钩项目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等范围。(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局)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2月底前):成立机构,落实队伍编制和工作经费,及时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完成辖区内行政村规划编制及辖区内五千亩以上坝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其他区域村级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达60%以上。
(二)规划编制阶段(2018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行政村规划编制和村级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90%以上;结合2017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有关数据分析;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五千亩以上坝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其他区域村级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
(三)成果验收审批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行政村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区域村级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审批验收,并完成村级土地规划数据库上报备案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级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务局、旅发委、林业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村转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市城乡规划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村庄规划编制的统筹部署和业务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务局、旅发委、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到同频共振、步调一致。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工作的部署安排、督查监管。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比照市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具体推进,按照“四定三集中”原则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建立台帐常态化调度,加快村庄规划的审查审批。
(二)加强要素保障。鼓励和吸引市内外规划编制单位参与毕节市村庄规划两年攻坚大会战,挖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潜力,充实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力量,加强村庄规划设计的服务保障。建立县、乡(镇)干部与技术人员、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公众参与,推动村庄规划设计上下联动开展,向“平民规划”转变、更接地气。县(自治县、区)要将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编制经费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县(自治县、区)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规划成果的质量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县区规划编制。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标语口号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采取院坝会、广场会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宣传有关政策制度和工作安排,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踊跃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各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政策和技术培训,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大对村庄规划设计技术人员的政策、技术培训力度,培训乡村规划师、建造工匠和乡村规划建设协管员,培养懂规划、会设计的乡村技术队伍。
(四)加强督查考核。建立信息报送和年终考核制度。各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每月汇总上报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情况至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联系人:杨潜,联系电话:13149612192,邮箱:178608514@qq.com;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杨彦,联系电话:8316636、邮箱:439737128@qq.com),加强信息沟通。市督办督查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城乡规划局不定期对全市的村庄规划编制推进工作进行调度督导。采取市、县(自治县、区)联合检查和县(自治县、区)交叉检查等形式,每半年对各县(自治县、区)村庄规划编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进度质量。分层组织考核,市城乡规划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县(自治县、区)进行工作考核,各县(自治县、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层层压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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