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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 暂行规定

贵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
暂行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为大力推进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老工业区等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工作,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制定本规定。
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因地制宜、规范运作。
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明确改造开发范围,开展摸底调查和标图建库工作,编制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主体。
三、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做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四、低效用地的分类处置
(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权利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开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二)鼓励集中成片改造开发,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将其他列入改造开发规划的城镇低效利用土地与改造开发项目周边的用地进行等量置换,用于置换的城镇低效用地拆除后无偿纳入政府储备。
(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城镇低效用地,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净地”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4〕1号),由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收储,达到“净地”条件后,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五、兼顾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简化用地手续办理
(一)用地申请。
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确定的改造开发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材料包括改造开发主体资格批准文件、发改部门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经房屋征收部门确认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清单(老工业区自主或联营等开发协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公建配套要求、环保手续(老工业区土地污染检测报告)、不动产解封解押证明、土地确权或征收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证明等。
(二)地价核定。
1.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开发。
地价总额由基准地价补缴比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三个部分构成。改造开发主体及原土地权利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不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且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的新建房屋等设施,不补缴地价,竣工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1)基准地价补缴比例。以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印发改造开发主体资格确认文件的日期作为基准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计算相应土地级别和相应用途的楼面基准地价。开发主体未按照时间要求达到用地申报条件的,对超期时段按照每年5%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项目实际拆建比按照下表分段核定补交比例:
拆建比区间补交比例小于等于1∶2.6部分0.00%1∶2.6—1∶3.0部分6.67%1∶3.0—1∶3.5部分19.52%1∶3.5—1∶4.0部分30.36%1∶4.0—1∶4.5部分38.61%1∶4.5—1∶5.0部分45.11%1∶5.0—1∶5.5部分50.36%1∶5.5—1∶6.0部分54.70%1∶6.0—1∶6.5部分58.33%1∶6.5—1∶7.0部分61.43%1∶7.0—1∶7.5部分64.10%1∶7.5—1∶8.0部分66.42%1∶8.0—1∶8.5部分68.46%大于1∶8.5部分70.26%
公建配套要求中需要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市政、公共建筑设施面积,不补缴地价。该部分设施竣工后,由接收方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91号),依据改造开发后新增建筑面积进行核定,其中公建配套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
(3)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核定。
2.老工业区改造开发。
(1)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用地单位凭规划、施工、竣工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3)老工业区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补缴价款按照新规划设计条件市场评估价格的40%确定,但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和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两项之和。改造开发主体及原土地权利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建配套设施按规定移交。
(三)出让方案报批和公示。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和上报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媒体公示5天。
(四)签订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改造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缴纳首期价款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造开发主体可申请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额在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
(五)申请不动产登记。
改造开发主体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并拆除全部原有建筑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原不动产权利证书应在达成协议、拆除建筑物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鼓励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改造开发主体合法修建的地下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工作的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127号),按照实测建筑面积,以地下空间价值最高的一层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国土资源系统在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要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扎好笼子、定好规矩、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廉洁自律。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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