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工作路径
一、调查摸底
由区(市、县)政府按照全面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的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市民家庭人口、住房面积、房屋性质、经济收入及来源、文化水平、是否低保户、就业现状、改造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充分应用大数据平台,精准掌握棚户区城中村各类情况。
二、搭建平台
在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下,社区主导,成立市民经济合作组织,归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的资源、资产、资金等。
三、项目策划
一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二是由实施主体针对项目情况,研究制定改造方案,明确共享内容和共享模式,报区(市、县)政府审批。三是区(市、县)会同实施主体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规划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设施配套建设。四是由区(市、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改造成本测算。
四、发布方案
相关方案经区(市、县)政府审批后向辖区群众公示。
五、宣传动员
由区(市、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社区服务中心等入户开展预征收和群众入股共享动员宣传工作。
六、签订合同
由属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组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与项目实施主体或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股权协议、分红协议,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司法公证后,报区(市、县)政府备案,并进行统一管理。
七、房屋征收
按照区(市、县)政府批准的征收安置方案开展征收安置工作。
八、土地供应
区(市、县)政府依法依规确定的改造开发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九、项目建设
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和程序开展项目建设。
十、监督验收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重点监督,加大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力度,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属地区(市、县)政府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方案中规定用于长期共享的部分进行资产评估、验收和移交。
十一、经营分红
按照方案明确内容,由政府依法确定的经营主体对项目的共享部分进行经营,并按照股权进行分红。
十二、长效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对共享项目的经营情况和利益分配进行评估和长效监管,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筑府发29号附件6--8.PDF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
市投融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