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11〕97号)基础上,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办理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纳入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村庄的基本数据和拆迁安置成本测算出城中村改造成本,提出项目拟用地面积意向,出具《村庄改造成本和拟用地面积测算报告》,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项目成本审核报告》。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规划、国土、财政、拆迁、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对《村庄改造成本和拟用地面积测算报告》、《项目成本审核报告》进行审查,明确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村民安置区和商品房开发区的用地范围后,将联合审查意见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结合其他备案资料,出具《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确认函》。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确认函》,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11〕9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