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经2017年7月19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涉及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标准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