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新乡

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村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二元结构,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建设的369个新型农村社区和产业集聚区及专业园区优先安排挂钩试点。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试点报批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项目区申报
  第五条建立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联合审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城乡规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新农村办和供电等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统一意见后按要求上报;市政府组织相应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对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六条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建新区要防止占地规模过大,浪费土地资源。新型农村社区拆旧建新原则上按照实施进度分批上报,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社区每次申报建新区面积不超过50亩;以县(市)、区或乡(镇)为单位打捆分批组织申报。
  第七条试点县(市)、区应依据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土地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单位应参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做到数据准确、方法科学、方案可行、图件翔实、责任明确。
  第八条项目区实施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市政府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三章项目区实施
  第九条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拆旧区的拆除及整理复垦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
  第十条项目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试点县(市)、区应加快项目区建设进度。对于先拆后建的项目区,拆旧区使用已整治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项目区拆旧工作,原则上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起一年内要完成拆旧区拆除清理工作。土地整理复垦工程立项、审批和实施可与拆旧区拆除清理工作同步进行,拆旧区拆除清理后半年内须完成补充耕地竣工验收。
  第四章项目区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自查自验,达到规定标准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初验申请后,应按照土地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的,归还周转指标;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周转指标,取消试点资格。
  第五章项目区考核
  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试点工作日常监管的主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月要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区实施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日常监管力度,每季度末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挂钩项目实施情况。
  市政府不定期对全市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抽查,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核定挂钩试点的依据。
  第十七条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试点县(市)、区,要限期整改,同时暂缓其挂钩试点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取消试点资格,停止其挂钩试点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试点县(市)、区,取消试点资格,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县(市)、区,将在项目区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重点保障;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差,不重视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将减少或终止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要依法有序进行,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情节的,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项目区实施规划应按照以下内容编制。
  (一)规划文本
  1.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相关现状数据应采用规划年上一年度或规划当年统计数据。
  2.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前后对比分析占用和复垦的耕地质量。
  3.拆旧区安排情况。说明拆旧区中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的范围与村镇规划衔接情况,拆旧区内居民安置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衔接情况;明确拆旧时限和整理复垦为耕地的时限。
  4.建新区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建新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说明社区总规模、入住户数和人口,是否符合新乡市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等;本批次申报用地规模、入住户数和人口等;分期分批申报挂钩试点的要说明上期挂钩规划实施情况。
  5.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
  6.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7.建新区拟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拆旧区拆除及土地整理复垦资金筹措情况。
  8.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图件
  1.现状图。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
  2.规划图。在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
  3.总体布局图。在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2.建新区和拆旧区涉及的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的意见。
  3.土地拆迁安置和整理复垦资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拆迁安置和整理复垦责任书,对农村建设用地拆除清理、整理复垦、净增耕地面积及质量、实施时间、工程进度、资金保障等要明确列出,划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4.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农村建设用地需有县级以上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证书。
  5.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
  6.使用已备案的“三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指标作为拆旧区归还指标的,还应附“三图一表一报告”(按项目反映的项目区整治前、后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项整治”项目入库表和项目验收报告)。
  7.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管理试点通知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www.yuanbocq.com/zhongwenjianti/ceshi/difangfalv/henan/xinxiang/7560.html
友情链接: 拆迁律师 刑事律师 拆迁补偿标准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