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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移民搬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电视电话会议、河南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相关要求,为全面完成我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促进贫困地区群众更好更快发展,确保实现我市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河南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重大决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金融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需要搬迁人员的个人意愿,不搞强迫搬迁。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地资源特点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把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搬迁安置方式,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3.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适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4.创新机制,精确扶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整村的整体搬迁。由县级政府整合各类资金资源,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集中用于搬迁安置地建设,确保扶贫搬迁工程的配套投入,确保贫困群众多受益。
  5.分级负责,县级落实。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落实等工作,市有关部门主要是加强与省对口部门衔接,做好县、区项目规划和方案的汇总上报,做好任务和资金的分解、投放,项目下达,协助做好整合资源、协调服务、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检查考核等方面工作。县级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省确定的我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市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县(市、区)、乡(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县(市、区)、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县(市、区)、乡(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乡(镇)或产业集聚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内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级、市级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三)补助标准
  考虑到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为进一步体现扶贫政策的精准性,实行国家、省、市联动的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
  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市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省级投融资主体转借转贷资金,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本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和省补助投资渠道合理测算人均贷款需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省补助标准确定后,我市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省补助标准、贷款和项目资本金承接等情况,及时制订并公告本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户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
  四、资金筹措渠道
  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全市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19.6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约3.25亿元;二是通过承接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和长期贷款共约16.18亿元;三是农户自筹资金约0.17亿元。
  各县(市)、区确需要增加投资的,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项目建设自筹资金。
  五、省转借转贷资金运作
  (一)承贷主体
  由市级、县级政府分别明确1家投融资公司作为市级和县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由河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政策性贷款。该承贷主体也是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
  (二)资金用途
  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
  (三)还贷来源
  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统借统还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资的专项建设债券和长期贷款。转借转贷到市、县的资金,由市级、县级政府根据还款本息,统筹以后年度相关涉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和本级可用财力偿还,设立“扶贫贷款专项资金”列入当年预算,作为还款来源。
  用于贫困搬迁人口的专项贷款,地方政府应出具补助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和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借款人还本付息的相关证明材料;用于同步搬迁人口的专项贷款,地方政府须与借款人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明确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四)转借转贷费用
  为确保投融资主体正常运转,按转贷、转借资金的一定比例向项目实施主体收取手续费、管理费。
  六、政策保障
  (一)土地支持政策
  落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县倾斜。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二)金融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对我市易地扶贫搬迁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搬迁对象提供贷款支持。
  (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新型农民创业园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发展特色经济园区,解决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的对接。运用行业资源帮助易地扶贫搬迁后的安置区和个人想路子、抓产业、强保障,发挥好行业扶贫的作用。
  (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加大安置区贫困人口的培训力度,继续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和职教攻坚工程,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的就业致富能力。
  (五)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政策
  对需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低保体系,实行政策性兜底扶贫。在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遇到突发灾祸可能返贫致贫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急和社会救济,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六)其他政策
  充分发挥各级党群、政府部门引导、组织和协调作用,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脱贫攻坚,加快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扶贫格局。
  七、职责分工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是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分级负责,县级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市级部门主要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市规划编制、配套政策制定、搬迁对象确定、市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制订、资金筹措及下达、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上报与下达,侧重负责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规划、计划的编制和上报下达,黄河滩区迁建等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县级的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县级确定的搬迁对象以及对搬迁后实现脱贫销号人口的汇总和上报,侧重负责市级规划编制、市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制订、检查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投融资主体运作、筹资方案及资金监管措施制定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我市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做好建设用地安排等工作。
  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市分行对接易地扶贫搬迁金融需求,加强与市级投融资主体的合作,并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
  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负责做好乡(镇)、农村和县(市)建成区用水指标调整工作,规划局负责做好安置区规划布局。
  (二)县(市)、区主要任务
  县级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并做好与市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筹措落实市级投融资主体转借转贷资金的还款来源。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编制及上报、筹措资金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监督考核
  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加强贷款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重点区域的考核全覆盖。
  (一)主管部门考核
  市扶贫办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工作需要,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采用进一步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年度检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项目管理与实施、资金监管与使用、任务完成、搬迁对象脱贫销号、后续配套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二)加强贷款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市分行要严格落实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政策,并认真按照总行制定的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三)委托第三方评估
  市扶贫办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九、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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