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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旧村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旧村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旧村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旧村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
  第一条〔管理目的〕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办法》(新文〔2012〕1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9〕35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等6部门印发的《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豫国土资发〔2013〕8号),为有序推进旧村拆迁复垦和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和保障农民利益,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旧村拆迁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用途及来源〕本办法所称旧村拆迁资金,是指市政府安排用于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对农民进行拆旧补偿、旧区复垦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安排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新乡市强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农公司)运作的周转资金和市级收缴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资金使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拆旧区复垦验收合格后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最低保护价的60%;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中:使用强农公司运作的周转资金,使用方需负担相关的资金划转各项费用,并按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比例支付管理费。
  第四条〔资金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提出旧村拆迁资金使用申请:
  (一)具备完善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工作基础,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能得到保障;
  (二)已按照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启动拆旧建设;
  (三)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复垦并通过验收、产生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并满足进入市交易平台交易条件;
  (四)县(市)、区政府出具还款承诺,明确还款措施。
  第五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旧村拆迁资金使用申请。
  (二)市试验区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对拟支持项目出具书面意见报经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视资金来源渠道由市试验区办、市财政局、强农公司、市国土局与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四)按照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资金使用协议、旧村拆迁和土地复垦进度拨付旧村拆迁资金,具体审批拨付程序视资金来源根据《新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办法》、《新乡市强农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级收缴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筹措、使用、管理按照《新乡市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新国土资〔2012〕369号)执行。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试验区办负责受理各县(市)、区申请并对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对拟支持项目出具书面意见报经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县(市)、区保障农民生产和生活安置、按期完成旧村拆迁、及时进场交易、按规定规范管理使用旧村拆迁资金并足额归还等工作及组织监督检查;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按协议约定落实还款责任;协助市国土部门进行旧村拆迁及节余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等其他涉及旧村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拆迁复垦方案,对旧村拆迁面积、权属调整合理可行、土地复垦验收、预计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具备市交易平台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核认定,指导各县(市)、区实施土地复垦。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新村建设、旧村拆除复垦、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等生产生活问题以及指标出让、按期归还旧村拆迁资金等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申报项目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把关和监督指导,对项目及其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市试验区办以及市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强旧村拆迁资金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收入使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强农公司按照市政府要求管理使用旧村拆迁资金。
  (五)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旧村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管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使用范围、用途、额度、期限,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用于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等支出,不得将旧村拆迁资金用于人员开支、购养车辆等经费类支出。
  各级试验区办、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旧村拆迁资金。对虚报项目,截留、挪用、挤占旧村拆迁资金及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市试验区办负责向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追回相关资金,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公布之前,我市已开展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旧村拆迁工作,一律按本规定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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