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攻坚力度,确保完成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计划,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2017年-2019年目标任务,建立考核机制,体现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在推进棚户区改造中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客观反映棚户区改造推进情况,发挥考核体系的督促和激励作用,保障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方面。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领导机构成立、机制建立、文件制订、改造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协调、材料报送、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订等情况。
(二)开工建设方面。实物安置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按时开工、工程质量、项目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规划等情况;货币化安置项目征收补偿协议或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情况。
(三)项目融资方面。项目融资手续、授信、资金到位等情况。
四、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考核方式。采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日常资料报送、现场查阅有关资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打分。单个项目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90分(含80分)为良好,60分-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责任主体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平均比例计算。
(二)考核程序
1.自评。各考核对象按照考核标准于每年的11月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并上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考核排名。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考核要求和自评报告,组织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每年年底前组织对各县(市、区)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得分进行排名。
3.公布。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公布考核结果及排名。
4.奖惩。市委、市政府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五、奖惩办法
(一)奖励措施。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其中,排名第一的,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分别记二等功一次;排名第二的,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分别记三等功一次。
(二)惩罚措施。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其中,排名末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作表态发言,党政正职、分管负责同志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具体问责办法由市监察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