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府发〔2015〕13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促进我市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就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运行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权划分
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工作统筹安排、法律主体下沉”的原则推进,市政府负责统筹房屋征收政策、资金和计划,雁江区政府负责发布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市房屋征收局负责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区两级政府房屋征收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工作职责
1.统筹制定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下达市本级房屋征收计划,统筹协调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资金。
3.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区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4.研究处理房屋征收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安置房权证办理。
5.处理房屋征收中行政复议案件、信访复核案件。
(二)雁江区政府工作职责
1.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
2.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修改方案。
3.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返迁工作。
5.组织镇乡(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安置房权证办理工作。
三、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工作分工
(一)市房屋征收局工作职责
1.拟制资阳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规范性文件,统筹房屋征收各种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组织开展房屋征收业务培训。
2.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统筹房屋征收项目推进时序。
3.对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资金进行测算并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负责房屋征收资金(安置房建设资金除外)存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结算项目房屋征收资金。
4.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出具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件,协调出具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批准文件。
5.组织编制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和雁江区政府论证。
6.负责组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库,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进行监管。
7.研究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督促房屋征收遗留问题整改。
8.参与安置房总平图、户型图会审,监督检查安置房建设进度。
9.受理房屋征收举报投诉案件、承办信访复核案件、规范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二)雁江区房屋征收局工作职责
1.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2.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组织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并提出修改建议。
3.组织镇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负责房屋征收信访案件的排查、调处。
5.组织镇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开展过渡费发放、返迁结算等工作。
6.负责房屋征收成本统计、房屋征收档案建立和保管等工作。
四、市级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资金筹集和安置房建设,牵头办理安置房权证。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审查,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审查。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对安置房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占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负责项目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负责安置房的土地供应。
(五)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审查,负责对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六)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前期启动资金调拨;参与房屋征收资金测算会审。
(七)市审计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统筹协调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研究决策征收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到位征收补偿资金。雁江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按程序(附件2)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附件:1.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
附件1
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凯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邹明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泽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于小丰 雁江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成 员:王汉忠 市委群工局(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陈天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明良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邱国全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才熙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 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房屋征收局局长
廖念俊 市审计局副局长
温章良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吴 蒿 雁江区房屋征收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魏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确定征收项目
(一)征收项目年度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房屋征收局牵头会同雁江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房管局编制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征收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新增征收项目的需上报市政府批准补充纳入年度计划。
(二)征收项目三项规划的完善。对拟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市房屋征收局负责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征求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市房屋征收局将意见转雁江区房屋征收局,由雁江区房屋征收局报雁江区政府作房屋征收决定使用。
(三)征收范围的确定。对拟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市房屋征收局根据建设用地红线图(或规划红线图)和房屋实际状况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征询雁江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意见后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根据审定意见出具房屋征收范围图;市房屋征收局将征收范围图移交雁江区房屋征收局备用。
征收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市区房屋征收局先行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住户改造意愿的意见征求工作。
(四)项目启动决定。雁江区人民政府对拟启动房屋征收项目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时间等,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征收范围确定后,雁江区房屋征收局负责向规划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房屋改扩建、他项权利登记、用途变更及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的通知。
(二)调查登记。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区房屋征收局共同组织项目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建设监察等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同步开展调查登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房管等部门免费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三)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与备案。调查登记结束后,雁江区房屋征收局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市房屋征收局备案。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公示。调查登记结束后,市住建局组织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区内的未经登记建筑开展认定并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期满或复核后转房屋征收部门或建设监察部门处理。
(五)房屋征收资金测算。市房屋征收局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测算项目征收资金,并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区房屋征收局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情况及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共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一)方案论证。市房屋征收局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请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和雁江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论证。
(二)方案公布征求意见。雁江区人民政府将论证通过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雁江区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方案修改情况审查。征求意见期满后,市区房屋征收局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和雁江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雁江区房屋征收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资金筹集情况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征收决定并公告。雁江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项目三项规划、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资金和安置房源落实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旧城区改造项目实行预征收方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达到方案中设置的时限和比例后,雁江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五、征收补偿
(一)确定评估机构
雁江区房屋征收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评估机构名单,并按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二)出具评估报告
1.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后,雁江区房屋征收局负责在征收范围内将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评估机构负责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初步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3.评估结果备案。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或复核(鉴定)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雁江区房屋征收局将整体评估报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并报市房屋征收局备案。
(三)房屋征收补偿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雁江区房屋征收局组织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雁江区房屋征收局报请雁江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雁江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处理疑难重大问题。雁江区人民政府召集市区房屋征收局及相关单位研究处理征收中的疑难问题,重大问题由雁江区政府提请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六、征收后续工作
(一)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并建立档案。雁江区房屋征收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现场办公点)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房屋征收局备案。
(二)权证注销。雁江区房屋征收局将收回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移交权属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三)场地移交。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成后,市区房屋征收局会同建设单位完成场地移交。
(四)成本统计。市区房屋征收局完成项目房屋征收成本统计并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