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府办函〔2018〕44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资阳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资阳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关于资阳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
资阳市国土资源局
为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程序
(一)征地勘测定界。国土资源部门对拟报征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现场调绘、勘测、定界,确认权属、地类、面积。
(二)拟定征地告知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勘测定界结果,拟定《拟征地告知书》和《拟征地听证告知书》。
(三)送达公告告知书。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告知书》、《拟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至被征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办)、村(居委会)、组,签收人签收送达回执后,进行张贴公示,拍摄并保留送达及张贴公示现场影像资料。
(四)听证。在《拟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征地村、组及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五)现状结果确认。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签字。
(六)组卷上报。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草拟征地请示等相关资料,组卷上报审批。
(七)公开用地批复。在省国土资源厅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6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在市、县(区)征地信息平台公开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并建立《用地批复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征地承担单位根据申请用地的单位提出的征地申请和提供的用地规划红线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县(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审核项目用地相关情况,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测算并筹集落实征地资金,对符合征地条件的项目,启动征地程序,在7日内办结。
(二)征收实施程序
1.对征地范围内的村(居委会)、组的干部、群众进行征收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动员。
2.征地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用地红线图,对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测、定界,确定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核实确认被征地组的总人口及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口、征收土地前的耕地面积,在7日内完成。
3.征地承担单位根据勘测定界和调查核实确认结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上报市政府、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审批,在2日内完成。
4.征地承担单位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办)、村(村委会)、组张贴公告,拍摄并保留张贴公告现场影像资料,同时在市、县(区)征地信息平台公开,在2日内完成。
5.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公告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并书面告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拍摄并保留现场(状)影像资料,在3日内完成。
6.征地承担单位听取被征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办)、村(村委会)、组干部及村民代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2日内完成。
7.财政评审中心对征地承担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青苗及附着物清理表、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做好财评,在评审资料齐备后8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8.财评结束后,征地承担单位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至被征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办)、村(居委会)、组,签收送达回执,进行张贴公示,拍摄并保留送达及张贴公告现场影像资料,同时在市、县(区)征地信息平台公开,在2日内完成。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村(居委会)、组及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征地承担单位依法组织听证。
10.征地承担单位草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请示上报市政府、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审批,在2日内完成。
11.征地承担单位草拟征地资金拨付请示,上报市政府、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审批,在2日内完成。
12.财政部门收到市政府、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签批同意的资金安排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计划并核拨到财政统征专户。
征地承担单位对被征地村(居委会)、组提交的资金拨付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并与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对接,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付到镇(乡、街道办)财政所。在3日内完成。
镇(乡、街道办)财政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费用,审核原始资料及票据,完备签批手续后,由镇(乡、街道办)财政所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计划给被征地村(居委会)、组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社确定分配方案并报镇(乡、街道办)备案后,镇(乡、街道办)财政所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足额拨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账户,严禁挪用、截留、错付。
13.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组(社)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14.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办理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乡、街道办)、村负责,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之日起45日内到人社部门办理完成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相关手续。
15.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项目征地情况,结合《用地批复台账》,建立《征收土地台账》,对征地批复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提高征地效率,防止批文失效和无批文征地行为发生。
16.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公安派出所及被征地村、社要建立征地项目和安置户数、人员户籍信息、征地面积和原貌等完整、真实反映征地全过程的纸质档案及影像资料,并整理成电子档案。
三、征地后的管护
征地补偿费用全额到位后,由征地承担单位牵头,组织管护责任单位、被征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办)、村(居委会)、组干部现场指定征收土地界线,交予管护责任单位管护,并在指界确认书上签字认可。
四、资料归档
征地承担单位负责征地宗地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土地征收相关资料应达到《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征地类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提交形式要求的通知》(国法复函﹝2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