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府函〔2017〕363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资阳临空经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雁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资阳临空经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维护国家、群众利益,切实推动临空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阳临空经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资阳临空经济区所辖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适用本通知。
二、征收补偿安置基本原则
(一)补偿安置原则
村民住宅房屋采取“拆安分离、货币化安置、市场化引导”模式实施征收。对被征收合法房屋给予货币化补偿,并给予相关搬迁奖励、安置补助,保障被征收人家庭安置人口基本的居住条件。
(二)被征收人确认原则
在征收区域内有房屋,且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以相关证件载明的权利人确认为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确认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使用用途原则上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所载明的用途为准。
2.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按《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资阳临空经济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和安置家庭人口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资府函〔2017〕364号)执行。认定为合法房屋的给予相应补偿,认定为违法房屋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应安置家庭人口(被安置人)确定原则
被征收人应安置家庭人口认定的原则和标准按《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资阳临空经济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和安置家庭人口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资府函〔2017〕364号)执行。认定为应安置家庭人口的,享受安置及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三、统一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补偿标准
1.被征收合法房屋按征收时省政府批复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2.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证载用途为宅基地(住宅),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证载用途为营业,且实际用于经营的,对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证载的营业面积按市场评估结果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2)被征收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等相关证件,证件载明用途为宅基地(住宅),但持有1998年12月31日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且征收当时仍在经营的,对实际经营面积按市场评估结果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3.被征收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等相关证件并从事生产加工的,对生产设备、设施搬迁按评估结果给予搬迁补偿。
4.合法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5.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按征收时省政府批复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补偿范围限于被征收房屋院区占地以内房屋以外部分。
6.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搬迁补偿按1000元/户的标准执行。空调移机按300元/台给予搬迁补偿。
(二)政策性奖励标准
1.签约奖
(1)限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分时段给予应安置人口总计不超过10000元/人的奖励,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和标准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整体签约奖。在征收范围内以社(组)为单位,所在社(组)的被征收人均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应安置人员5000元/人的整体签约奖励。超出规定时限未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2.按时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或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给予应安置人员5000元/人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3.全合法奖。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土地证件(手续)齐全,无任何违法建筑,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可给予应安置人员10000元/人的奖励;有违法建筑但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放弃违法建筑的,可享受该项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或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规范政策性补助标准
(一)安置补助
征收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员按13万元/人标准给予安置补助。
应安置人口原则上在房屋被征收时享受安置补助,无被征收房屋的应安置人员在所在社全征全转时享受安置补助。
(二)购房补助
对征收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员在资阳市雁江区辖区内购房的按2万元/人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三)经营性住房补助
被征收合法房屋属1998年12月31日以后从事经营活动但不符合给予经营损失补偿条件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0年。
(四)过渡期补助
对征收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员按100元/人·月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过渡期补助。此款应安置人员3人及3人以下按3人计。
(五)物管补助
对征收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员一次性给予460元/人的物管补助。
五、统一安置模式和费用结算支付方式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
对应安置人员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应安置人员领取前款各项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后,通过市场购买方式自主解决居住问题。应安置人员再购房的,在所得各项补偿、补助、奖励金额内享受房地产交易契税免收优惠政策。
(二)费用结算支付
安置人员已有住房的,在领取款项时,需出具他处有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证明材料。安置人员无住房的,征收人可向安置人员先行拨付70%的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再凭网签合同(备案表)领取剩余30%的款项。
六、其他征收补偿事项的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用房(社区用房、保管室、配电室、泵房等):按重置成本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二)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养殖用房
具有千万工程、六方合作等审批手续,或根据《关于禁止在资阳城市规划区和“侯十工业带”范围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通知》(资府办函〔2008〕183号)文件规定利用集体土地独立建设圈舍且在2008年8月实行禁养前已建成从事规模养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约的,对建构筑物按建筑工程直接费用评估补偿,对畜禽按标准给予相应搬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无相关手续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未签约的不予补偿。
(三)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的种植用房
具有林业、农业部门相关批准手续且在规定时限内签约的,按建筑工程直接费用评估结果给予补偿。无相关手续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未签约的不予补偿。
(四)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的生产、服务业用房(生产加工、农家乐、仓储、物流等)
1.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办理了建设审批手续从事生产、服务业且在规定时限内签约的,按重置成本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2010年4月市政府发布禁止“抢栽、抢种、抢建”(三抢)公告前建设从事生产、服务业且在规定时限内签约的,按建筑工程直接费用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2010年4月市政府发布禁止“三抢”公告后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的不予补偿。
2.附属设施、生产设施设备、存货搬迁补偿: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七、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搬迁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所涉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标准需调整的,由市政府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规模养殖禽畜搬迁补偿标准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规模养殖禽畜搬迁补偿标准
项目 |
标准(元/头、只) |
牛 |
300 |
奶牛、怀孕母牛 |
800 |
猪 |
100 |
怀孕母猪 |
500 |
羊、仔猪 |
50 |
怀孕母羊 |
300 |
鸡(鸭、鹅、兔) |
幼 |
0.2 |
小 |
1 |
大 |
3 |
鸽子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