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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

 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2010〕12号

 
 
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一建双创”、“三抓六打造”的要求,深入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始终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打造“四型”机关和法治政府,努力实现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机统一,为实施“三新一强”、四大区域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基本目标。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
  ——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完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基本落实,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行政执法规范基本到位,执法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健全,公开的力度和层次显著提升;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基本确立,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显著提升。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县、区(市)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政府每次召开常务会议前原则上用不少于30分钟学习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具体学习计划、方式、内容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以上专题法制讲座,参加人员为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具体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普法办拟定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区(市)政府每年应当组织两次以上法制专题讲座。
  (五)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应由市政府任命的领导干部,在正式任命前,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本次任命。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商市委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学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定期、不定期随机抽取全市范围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必须经过培训补考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执法;经培训补考后仍不合格的限期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对其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政策的确定;2.各类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3.财政预算草案、调整方案的编制;4.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5.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6.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项目的确定和调整;7.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8.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调研。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决策的,由提请部门负责调研;市长或分管市长提请决策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调研。调研完毕提出初步意见,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2.公开征求意见。由提请决策部门将调研情况及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相关秘书长审核后,根据以下情况公开征求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应自收到初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的,应自收到初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专业人士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3.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听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秘书长应参加听证会。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听证代表,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4.提出拟办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或听证收集到的意见汇总后报相关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5.合法性审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对市政府相关秘书长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审查拟决策事项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6.集体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对拟决定事项的不同或反对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7.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自作出决策起3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各县(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对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评估。决策评价要探索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决策实施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制度设计合理性和制度实施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决策调整、继续实施、停止执行等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决策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
  (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要求。1.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权限。除市和各县、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依据法定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外,其他单位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2.制定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合法。不得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剥夺、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3.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要事先听取意见、经过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提交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未经听取意见、法制机构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制定机关需要延长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内容和实施状况进行评估,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进行修改、废止或者确认继续实施,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市和各县、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市的有关规定和部署,每两年组织一次市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缺失,内容相互抵触,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区(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备案;各县、区(市)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区(市)政府备案。市和各县、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应当提请同级政府撤销、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执行;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应结合行政执法证的审查工作,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凡是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为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进行行政执法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行政执法协调制度。1.市政府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要协调执法衔接等问题的,应当送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各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各方仍存在分歧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决定。2.涉及县、区(市)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依据的应用解释等难以协调处理的执法协调事项,各县(区、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级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对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执法协调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3.对各县、区(市)边界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相邻县、区(市)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的协同执法机制,市级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和督促。对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提交市级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的,由市级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十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1.各行政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以下职责:一是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二是建立执法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三是制定内部奖惩办法;四是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案件的讨论和决策;五是带头依法行政,支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2.各行政主体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行政首长的行政执法职责;二是确定内部各科、室、所、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目标;三是确定对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监督机制。3.市及各县、区(市)政府法制办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机构,会同同级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检查、考核、评议等工作,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十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类型制定不同的执法案卷评查标准,采取部门自查、随机抽查、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内容之一。
  (十八)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市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本机构的行政执法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按照“科学、合理、节约、保障”的原则,保障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正常运转。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以罚款和收费作为行政执法经费的来源。
  (十九)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过错责任追究: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当行政处罚的;二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国家赔偿的;四是失职导致行政败诉,影响恶劣的;五是失职导致行政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六是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过错责任追究采取以下形式:一是诫勉谈话;二是向相对人赔礼道歉;三是赔偿相对人损失;四是引起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应全额赔偿;五是行政处分;六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市监察局具体负责。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以外,市政府信息中心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配套机制。一是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程序和责任分工,在政府信息形成过程中同步明确公开属性,对已形成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明确公开属性。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政府机关的,要及时启动协调机制,就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内容、公开义务主体等协调一致。三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公众评议在监督考核中的比重。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要予以责任追究。
  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二十一)行政执法社会评价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社会评价制度。市监察局会同市法制办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行政执法社会评价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市直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依据之一。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一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进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积极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瑕疵。二是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名复议人员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名复议人员承办,并为办理复议案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设置接待当事人和举行复议听证的场所。三是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二十三)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在每年12月15日前应将本辖区内或本部门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区(市)政府还应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学习、宣传《纲要》、《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情况,依法行政宣传采取的形式、内容、效果等;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情况。包括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依法行政工作阶段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的制定、完善情况,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等;三是规范执法行为情况。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行政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和规范执法工作情况;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包括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处罚实施和案件卷宗评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五是政务公开落实情况;六是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八、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二十四)加强法制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各县、区(市)政府要适应依法行政的新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强化法制工作职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有条件的县、区(市)政府可以将政府法制机构单列,并明确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确保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二十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县、区(市)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应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作用。要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切实承担起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等职责,加快政府依法行政进程。
  九、各县、区(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落实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措施。
  十、本意见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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