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共同编制的《连云港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实施办法(暂行)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细则》(连发〔2017〕36号)和《江苏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6〕336号)要求,结合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实施办法,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主要包括耕地保护补偿和耕地保护激励。耕地保护补偿针对市区(不含赣榆区,下同)拥有耕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激励针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乡(镇、场)和村(居)。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补偿激励资金列入当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一)耕地保护补偿
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土地执法检查,通过耕地保护核查等方式,对市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并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经济补偿。
1.补偿范围。市区范围内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集体耕地纳入补偿范围,以下情形除外:已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的耕地;成片粮田已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发展林果业的耕地;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
2.补偿标准。市区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为40元每亩每年。涉及违法、信访等负面影响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根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查结果,行政村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非法占用耕地超过2宗或累计占用耕地面积大于2亩,当年整改到位的,扣发所在行政村年度20%补偿资金;当年未能整改到位的,不予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2)所在行政村当年度发生因国土资源信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信访行为和社会炒作等负面舆情的,或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经国土资源部门督办后仍然未整改到位的,不予拨付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3.资金发放和使用
(1)每年10月底,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信访接访等情况以自查报告形式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耕地保护核查情况共同拨付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2)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专款专用。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方面,包括日常对田、水、路、林、村等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牌桩等保护标志的维修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二)耕地保护激励
采用绩效评价方式,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乡(镇、场)和村(居),给予通报表扬或资金奖励。
1.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为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乡(镇、场)和村(居),对县区的激励以通报表扬的方式进行奖励,对乡(镇、场)和村(居)的激励以资金拨付的方式进行奖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耕地保护绩效评价产生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方案,各县区按照分配数额的2倍申报拟受激励乡(镇、场)和村(居)名单,最终结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综合评价确认。无耕地保护任务的乡(镇、场)和村(居)不列入评价。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激励资格:
(1)耕地保有量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或高标准农田建设有任意一项核心指标未完成的。
(2)被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土地执法重点管理县区或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县区;被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土资源重点管理乡镇或国土资源信访重点管理乡镇的,以及乡(镇、场)、村(居)发生被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
(3)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法违纪的。
2.评价内容。耕地保护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为: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高标准农田任务完成情况;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各县区申报拟受激励乡(镇、场)和村(居)名单,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3.激励标准。全市每年评选出10个耕地保护先进乡(镇、场),20个耕地保护先进村(居),原则上不得与省级激励乡镇重叠,重点向生态经济示范镇、重点特色镇和省定经济薄弱村倾斜。对受到市级耕地保护激励的每个乡(镇、场)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受到市级耕地保护激励的每个行政村(居)给予10万元奖励。
4.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市级耕地保护绩效评价工作,通过综合评价确定的激励结果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共同拨付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2)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治、耕地开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贴或奖金等支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受到补偿激励的乡(镇、场)和村(居)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3年。三县和赣榆区可参照执行或因地制宜制定相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