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为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和有效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本意见主要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划范围内2003年(即2003年正射影像图航拍时间节点)后历史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
三、对2016年8月1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按照“零增长”目标,实行“零容忍”,坚决严厉处理,依法拆除。
四、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推进”的原则,依法有效稳妥处置既有违法建筑。
五、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负总责,组织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分类处置工作。
市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建立纪检监察、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城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六、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按照违法建筑的不同情况,分为三类进行处置,即拆除类、完善手续类和暂缓拆除类。
(一)拆除类。是指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结构安全性鉴定不合格、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办理任何手续且通过整改仍不符合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坚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完善手续类。是指办理过部分规划、国土、建设等手续,认定其为程序违法,可以通过完善符合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的,经行政处罚后给予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三)暂缓拆除类。是指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且未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未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违法建筑,由县、区(功能板块)政府研究决定处置措施,相关建筑必须在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时予以无条件拆除的前提下,予以暂时保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一)对用地性质、城市景观、城市环境、文物保护、风景名胜、重要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侵占学校、医院、体育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以及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
(三)侵占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管线或者防洪排涝通道及设施、规划保留或者保护的水体、天然气或者通信管道及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侵占军用设施、市政设施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用地的;
(五)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的;
(六)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形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应当依法拆除的。
八、农村农民建设的,确属“一户一宅”、面积层高等符合个人建房审批条件,拆除后当事人无居住场所的,经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研究同意,由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盖章后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备案。
九、对纳入暂缓拆除或完善手续处置的违法建筑,由当事人向违法建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县、区政府(功能板块)审核。县、区政府(功能板块)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置。
十、当事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违法建设且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或者阻挠、妨碍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处置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十三、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