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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苏州高新区失地(动迁)补偿和失地(动迁)人员社会保障有关意见的批复

苏府复[2015]37号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155142

  一、原则同意苏州高新区提出的失地(动迁)补偿和失地(动迁)人员社会保障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置对象。

  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确定的失地(动迁)项目明确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类型:

  1.因城乡建设占(使)用土地及政策性原因而失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

  0.1

  ②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占(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家庭人员。

  2

  造成部分失地的,按实际占(使)用土地占二轮承包时土地比例,以户为单位,按集体经济组织家庭人口同比例安置失地人员,不足一人按一人计。当家庭全部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时,其退出的承包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2.因动迁且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经批准全部纳入安置对象。

  (二)安置标准。

  2015205

  (三)基本养老保障。

  失地(动迁)人员各年龄段实行社会保障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失地人员以失地项目实施日期为安置时点,动迁人员以动迁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并承诺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承包地的日期为安置时点。以安置时间点为界限划分年龄段。

  2.各镇(街道)、开发区以管委会征收(动迁)年度任务书或者项目备案意见书确定需进入城保的失地(动迁)项目,并按照“谁用地(动迁),谁负担”的原则,明确项目出资主体。

  16周岁以上失地(动迁)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拨至区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四)基本医疗保障。

  15000

  二、苏州高新区在制定出台《苏州高新区失地(动迁)补偿和失地(动迁)人员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后,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各类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以及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等的征用地手续。

  此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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