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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和保障水平,加快实现“应保尽保、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按照省政府关于住房保障低收入线、中等偏低收入线分别占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左右的要求,决定调整城区年度收入线标准,具体为:2013年度苏州市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41143元,以此为依据,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人均月收入1600元以下调整到人均月收入1750元以下(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4%);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人均月收入2300元以下调整到人均月收入2750元以下(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同时今后每年将根据市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对低收入与中等偏低收入标准分别在50%和80%左右内予以调整,以保持与省政府规定的同步。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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