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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此为准)

苏府[2015]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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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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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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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提高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建设与苏州基本现代化水平相适应的地下管线管理机制,实现全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的统筹协调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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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底前,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落实地下管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区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或明确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完成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工作,建立综合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和竣工测量、成果归档、动态更新、使用管理等制度;各管线单位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2019年底前,完成供水、排水、燃气、工业等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完成通信网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改造升级,完成地下陈旧电力管线和电气设备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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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要求

  (一)修订管线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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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健全管线管理机构和综合协调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地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工程审批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市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规划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联合组织召集,协调解决全市性、跨区域、跨部门地下管线管理事宜。市管线管理所为联席会议的承办机构,强化市级管线管理机构职能,发挥其在行业指导、日常巡查、规范施工管理及违法查办中的作用。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完善地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细化部门分工,建立或明确管线管理机构,切实落实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和日常监管职能。

  (三)加强规划统筹和计划管理。

  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统筹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依法需要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由规划编制单位负责编制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报审。地下管线工程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须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改、扩建道路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办理道路及综合管线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受理规划选址申请时,应履行地下管网告知职责;若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中缺失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信息,建设单位须提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探测并将探测成果一并报规划部门。

  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逐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以系统化、标准化、智慧化为目标,同步建立全面的监控、感知系统,并纳入“智慧城市”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综合管理。通过特许经营、价格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公共基金等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鼓励管线单位入股组成股份制公司,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管廊建成后有偿提供给管线单位使用。综合管廊服务范围内各类管线均应入廊敷设,原则上相邻道路不再设置管线干线,相关区域不再批准新的管位,不再审批道路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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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切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后,应及时立项,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及工程验收、档案归档等制度。

  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方案审定意见书后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报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于没有相应资质机构的专项地下管线工程,报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除对专业性标准审查外,还应严格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管线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依法需要申请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申报施工许可。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地下管线施工过程需要挖掘地面的,须向市容市政部门申报。地下管线工程如涉及到占用土地、道路、绿化、水利、公路、航道和影响交通秩序等,应提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规划、住建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涉及到地下管线工程的审批信息同步抄送管线管理机构。

  推进施工交底制度。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施工交底。交底工作包括提供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以及邻近地下管线的位置等信息。施工过程可能对邻近地下管线有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管线管理机构召集相关管线单位进行交底,并由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今后可逐步通过网上地下管线施工信息交流平台开展施工信息交流。

  加强施工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推行地下管线施工监理制度,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要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做好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工作。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管线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复查,并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要完善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职责,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和信息告知等措施。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由施工许可证核准部门负责。市容市政部门要加大对地下管线工程巡查力度,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及时查办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

  规范验收归档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并在通过规划核实后将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报住建、市容市政等部门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工作,落实后期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全套工程档案送城乡建设档案馆归档,同时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全面落实普查补测和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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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设施维护管理。

  加强维护养护管理。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及时落实建成投运管线的维护养护管理,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综合管廊维护养护管理主体由其建设主体明确并负责移交。弱电集约化管沟维护养护管理由各使用单位共同制定管养机制,并明确年度管养责任单位,维护养护单位变更需及时报管线管理机构备案。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督查、奖惩、问责、通报、媒体曝光等手段建立并落实设施维护督促制度,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深基坑、轨道交通、人防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查询地下管线信息并与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施工期间严格按照管线单位的要求和管线保护方案做好管线保护工作;对可能影响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管线管理机构和管廊运行单位认可,施工期间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做好管廊保护工作。

  推进隐患治理和老旧管线改造。各区要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制定工作计划并限期消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管线单位排查管线运行存在的问题,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应及时组织改造。

  四、职责分工

  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核发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规划核实。负责制定苏州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标准,组建全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组织姑苏区区管道路地下管线普查和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负责履行地下管网信息告知职责。会同市市容市政局召集市级联席会议。

  市住建局:负责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日常综合协调管理。承担地下管线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查处地下管线工程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计划、市管道路开挖许可及管线单位之间的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地下管线管理所承担。

  市公安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以及地下管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现场秩序维护。负责人为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案件的查处。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工程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生产安全事故。

  市质监局:监督和指导管线单位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地下管线管理、普查及信息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地下管线管理相关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执法监督、执法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建立管线安全监管制度。联合规划部门制定专项管线规划,指导管线单位做好老旧管线改造计划。负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单位资质复查工作。

  管线单位:承担本专业管线管理主体职责,制定管线建设计划和老旧管线改造计划。组织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属地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各项许可、档案移交等手续。科学组织施工,开工前组织工程交底并落实周边管线保护措施。建立地下管线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维护养护管理。

  市编委办和发改、经信、科技、监察、国土、交通、水务(水利)、文广新、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民防、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地下管线建设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对属地范围内各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行为进行审批和日常管理。负责完善区地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建立或明确管线管理机构,落实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和日常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各类管线建设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普查,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建立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并实现动态更新。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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