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规字[201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19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1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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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
(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
(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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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部门在核发商业房地产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时冻结部分的房产在附件、附图中明确具体位置,保持其相对完整性。
(四)住建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附图)明确的有关内容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符合规范。
(五)公安消防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用途进行建筑消防审核。
三、加强预售监管,防范商业房地产项目资金风险
50%30%20%
(二)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必须向住建部门提交预售方案,并注明是采用自行销售或其他销售方式。若采用其他销售方式的,须提交相关合同。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住建部门递交“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书面承诺。
(三)对不可分割出售类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禁止虚拟分割,禁止以出售使用权、租售权、收益权等名义拆零销售。
四、形成部门联动,加强商业房地产项目后续监管
(一)建立商业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后续综合管理。
(二)对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由国土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于商业房地产企业未能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予以查处。
(四)对于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合同及广告涉嫌违法的,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售后包租该项目
(六)对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由金融监管机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商业房地产项目平稳运营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重视售后包租问题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引导广大投资者充分认识市场风险并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现有商业房地产项目逐一进行梳理排查,加强项目监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商业房地产项目平稳运行。
(三)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现有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分类指导。对于运行正常、市场前景良好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要予以支持并规范其运作;对于运行状况较差、存在潜在风险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管理机构,通过完善管理、引入战略合作伙伴等多种方式,改善项目运营状况;对于个别管理混乱、市场风险极大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等手段及时予以处置和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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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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