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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锡政办发〔 2017 〕 197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 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 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严格执行现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基础上, 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调整梁溪区、 滨湖区(不含马山)、 新吴区(不含鸿山)、惠山新城和锡东新城范围内限购政策。 暂停向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继续暂停向已拥有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时, 应提供 2 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对依据省、 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除外)。

  二、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市区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仍按不低于 20% 执行,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首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房屋总价的 40% 。

  三、 加大定销(限价) 商品房筹集力度。 年内筹集不少于200 万平方米定销(限价) 商品房等低价房源, 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满足市民合理住房需求。

  四、 强化房地产市场整治。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 强化部门配合, 持续整顿市场秩序, 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 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人民银行、 银监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消费资金通过现金分期、 消费贷等非正常渠道进入房地产领域, 严肃查处 “ 首付贷 ” 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六、 江阴市、 宜兴市要根据分区调控目标任务, 参照市区政策出台相应房地产调控政策, 进一步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确保调控目标的实现。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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