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4)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本市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锡建住房函『2003』63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设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包括专门机构以及经营范围中含有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其他企业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批准设立后,应将有关文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报建设部备案。
二、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与被担保人、贷款人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及时、准确地填报建设部制定的住房置业担保统计报表。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担保收入30%或担保总额的1%。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地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借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担保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三、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设立的担保公司,各商业银行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与之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受理其要求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合法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反担保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
四、本市目前暂设一家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宜兴两市(县)暂不单独设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可根据两市(县)需求设立分支机构。
五、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对本市住房置业担保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市住房置业担保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整顿住房置业担保中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