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7 日
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补充意见
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第91号)和《无锡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 3 号)规定,结
合我市房屋征收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中
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
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
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
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
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价格×1.1+(48 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
的保障补偿价格。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市政府目前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
滨湖区为每平方米 4050 元,新区、惠山区、锡山区为每平方米
3500)元。保障补偿价格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2 -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价格+(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
障补偿价格。
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
一套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产权
调换房的评估价格和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人接受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货币补偿后,仍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公
租房、廉租房),不需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其房屋
补偿款不足全额支付房款,且被征收人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可
以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住房产权的试点工作。共有产
权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在 65 平方米以内,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
于共有产权住房总价的50%,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
额,根据被征收人出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产权部分
为国有产权。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时,该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经
营活动。
国有产权份额由房屋征收安置资金的出资主体代表政府持
有,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
按照本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 3 - 被征收人可一次性购买其共有产权住房的国有产权份额,即
以申请购买时国有产权份额所对应房屋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
定。
二、以上补偿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
予以确认。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