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7   日   
	
	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补充意见
	
	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第91号)和《无锡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 3 号)规定,结
	合我市房屋征收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中
	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
	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
	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
	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
	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价格×1.1+(48 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
	的保障补偿价格。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市政府目前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
	滨湖区为每平方米 4050 元,新区、惠山区、锡山区为每平方米
	3500)元。保障补偿价格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2 -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价格+(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
	障补偿价格。
	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
	一套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产权
	调换房的评估价格和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人接受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货币补偿后,仍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公
	租房、廉租房),不需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其房屋
	补偿款不足全额支付房款,且被征收人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可
	以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住房产权的试点工作。共有产
	权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在 65 平方米以内,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
	于共有产权住房总价的50%,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
	额,根据被征收人出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产权部分
	为国有产权。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时,该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经
	营活动。
	国有产权份额由房屋征收安置资金的出资主体代表政府持
	有,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
	按照本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 3 - 被征收人可一次性购买其共有产权住房的国有产权份额,即
	以申请购买时国有产权份额所对应房屋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
	定。
	二、以上补偿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
	予以确认。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