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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

  锡房发(200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在无锡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单位利用自有住宅用地建设(含改建、翻建等)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四、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五、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妥善安置原居住地块的产权人和居住人。

六、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七、各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可按照《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销售办法。具体销售办法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房改办。

购房的职工必须经市房管局审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成后的经济适用房各单位应优先照顾经济和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变相用于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不得卖于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分配后多余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必须交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享受自建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面积标准按《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执行,超过享受标准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局负责核准,售价应与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持平,其扣除拆迁建设成本,税收与合理利润后的收益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九、取得合法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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