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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关于市区出售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锡山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市区深化房改实施方案的全面实施,加快出售公有住房进度,调动单位售房和职工购房的积极性。经政府同意,现对售房中单位和职工反映较多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1995年房改售房政策执行期限的问题。

市区1995年房改售房政策执行到1996年4月30日截止。凡需要按1995年售房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及时交付房款。考虑到职工筹集购房款需要一定时间,交付购房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6年6月30日止。交清购房款日期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日期;逾期不交房款的,视为申请无效。

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和租金标准按规定调整公告。1996年5月1日后申请购房的将执行当年成本价及售房政策。

二、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的问题。

根据全国房改经验交流会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再上交财政的精神,在国务院房改小组正式文件下达前,国有住房售房收入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正式文件下达后,不再上交财政;原已上交财政的,退还给各产权单位。

三、关于已购住房职工换购一次住房的问题。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住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它原因,符合单位住房规定,且单位有条件改善居住条件时,允许换购一次住房。换购住房时,新分配的住房、已购买的住房,按届时政府规定的成本价购房政策,结算差价,原住房归分房单位所有。

职工换购住房必须个人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报主管区、局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后进行。

经批准换购住房的,必须到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转移手续;重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税费均按届时房改售房规定政策执行。

 

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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