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挂牌出让的意见
锡政办发〔2016〕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最大限度保障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挂牌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地块内具有合法手续的非住宅建筑物确需连同地块一并出让的,适用本意见。
二、工作规范
(一)确需保留建筑物的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坚持“净地出让”原则。确需保留建筑物由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申请时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块规划文本或者区政府组织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专题研究后出具的建筑物需保留的书面意见,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将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一并处理给地块受让人的书面意见。
(二)组织资产评估
确需保留建筑物价格由所有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原则上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所有权人对此价格认可后提交书面确认书。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由所有权人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并提交报经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材料;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按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地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
(三)审查出让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审核地块出让方案时,应纳入确需保留建筑物的相关情况,并与出让方案一起报市政府审批。
(四)发布出让公告
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时应包含保留建筑物价格、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建筑物交付时间等内容。
(五)挂牌成交
地块成交后,保留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地块竞得人按照土地出让文件内容签订具体合同。地块如由保留建筑物原所有权人竞得,则不需签订合同。
三、部门职责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带保留建筑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监督管理。确保保留建筑物价格评估公平合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一)各区政府负责明确需保留建筑物的权属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地块规划文本。该文本应明确保留建筑物的范围、规模等内容。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召集研究带保留建筑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会议,并出具会议纪要;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编制带保留建筑物相关内容的出让文件并予以公告,地块成交后负责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改、财政、住建、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带保留建筑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