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住宅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式
住宅房屋拆迁,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
二、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三、具体安置办法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增加10%的补贴,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规定购买定销商品房。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符合《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锡政发〔2008〕8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对被拆迁人也不增加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0%的补贴。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86号)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对被拆迁人也不增加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0%的补贴。
(五)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同样采取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六)在本市范围内他处无住房、具有本市户籍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拆迁人提供指定地址、建筑面积不少于48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一套,互不结差。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之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