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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苏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省政办发〔2016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不断健全完善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取得良好成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行政应诉工作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严格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着力规范出庭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有效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工作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具体承办,负责收集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并出庭应诉。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实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具体承办,负责上述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政府办公室联系确认行政应诉承办机关,并对该承办机关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行为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应诉工作。

三、规范行政应诉答辩行为

行政应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答辩要求,及时提交答辩材料,努力提高答辩质量。

(一)严格履行答辩程序。行政应诉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要严格控制机关之间内部流转的时间,及时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指向的合法性,认真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等。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提交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答辩申请,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二)认真准备答辩材料。行政应诉机关应重点围绕“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进行答辩,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答辩状中应包括行政机关职权依据、案件基本事实、行政行为依据及针对对方主张的抗辩。提交的证据应全面、客观、真实、有效,不得在行政行为作出后补充取证,不得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证据目录应包含证据名称及证明对象。答辩状和证据目录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行政应诉专用印章,并留存应诉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四、严格出庭应诉工作要求

行政应诉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基本要求,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树立行政机关勇于担当的正面形象,营造平等、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明确出庭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依法出庭应诉,并可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对其他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被诉行政行为机关的具体经办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委托机关以外的无关人员出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完备出庭材料。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应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掌握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出庭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以供法庭审核身份信息,并于庭审前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在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还应提交不能到庭的情况说明。

(三)遵守庭审纪律。行政应诉机关应严格遵守出庭应诉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法庭秩序,文明着装,避免不当言行激化矛盾。庭审过程中不得进行鼓掌、喧哗、拨打或接听电话、录音录像拍照等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提前离庭。

五、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行政机关应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涉及其他机关工作职责的,其他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六、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注重选拔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探索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和管理信息系统,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条件保障。要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对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和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法庭秩序、逾期答辩、怠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行为的,取消其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1.行政诉讼答辩状(样式)

2.证据目录(样式)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样式)

4.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样式)

5.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样式)

6.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到庭情况说明(样式)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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