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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徐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2    

 

 

徐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徐委发20143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意见》(徐政发20147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为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程序,向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完成报备、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库,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四条  市政府通过统筹各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主动申请,以及市有关部门、企业投资形成等方式确定交易指标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提供指标的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企业。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和竞得人,是指为获得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是指补充耕地指标在市场交易的成交额,其中包含竞得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90%部分。省集中的耕地开垦费10%部分不含在交易价款中,竞得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

第七条  省以上(含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所需补充耕地指标。

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首先使用项目所在县(市)区的补充耕地指标;指标不够的,方能进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申请竞买缺口指标。

鼓励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所购指标可计入该地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总任务。

第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交易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土地矿产市场服务中心土地复垦管理处作为交易服务机构,承担指标交易和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搭建指标交易平台;

(二)拟定指标交易方案、挂牌交易公告;

(三)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

(四)核实出让人提供指标的相关情况,对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五)组织指标交易;

(六)指标成交结果公示;

(七)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

(八)定期分析指标供需和交易情况;

(九)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交易价款的监管工作。出让人为市、县(市)区政府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款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出让人为市有关部门及企业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款根据指标形成的资金来源支付投资主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款优先用于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剩余资金用于土地整治与管理维护、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提升耕地质量、涉农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等。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价款的1%提取业务费,用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指标交易设立交易起始单价。交易起始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耕地后备资源情况、补充耕地指标成本和补充耕地指标市场供需情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指标交易设置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数额为交易起始单价与申请竞买指标数量乘积的5%

第十三条  指标交易原则上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并可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动态调整。出让人和竞买人于每个单月份的上旬,分别申报指标出让和竞买情况。

第十四条  指标交易采取公开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具体事项以挂牌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指标交易程序:

(一)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挂牌期为5个工作日。挂牌交易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指标的地类、面积、交易起始单价;

2.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3.竞买指标的规模要求;

4.索取交易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交易时间、地点、竞价方式;

6.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7.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在挂牌交易公告规定期限内,竞买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证书;

(三)取得竞买资格证书的竞买人在挂牌期内提交有效报价,按规定加价幅度书面报价,可采取一次竞价或多次竞价方式;

(四)在挂牌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根据交易规则确定竞得人;

(五)竞得人确定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

(七)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竞得人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交易价款;

(八)竞得人将剩余的交易价款足额支付到账后,向竞得人核发《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

(九)本期挂牌成交的全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款足额到账后,向出让人支付交易价款。

第十六条  在挂牌期间只有一个竞买人提交了有效报价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在挂牌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依次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提交了有效报价且报价相同的,按提交报价信息的时间先后依次确定竞得人。

第十七条  竞得人按照成交的指标交易单价与竞得指标数量的乘积支付交易价款;出让人按照本期挂牌成交全部补充耕地指标的平均单价(成交总价款/成交指标总规模)与出让指标数量的乘积获得交易价款。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公告期间,无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竞买指标的,本次交易终止。在挂牌报价前申请退出交易和未竞得指标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竞买人办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手续。

第十九条  在成交信息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调查,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根据出让人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先后顺序安排挂牌交易公告。指标挂牌后所产生的价格风险由出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对其提供指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库前出具相应审查文件。

第二十二条  徐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区申请竞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上报国务院审批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县(市)区、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申请竞买指标的数量以挂牌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竞得指标应在一年内使用完毕,仅限用于本地区或本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不得转让。竞得指标在一年内未使用完毕的,限制该竞得人参与指标交易;超过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由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原交易起始单价收回指标。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提供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出让人,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未完成年度分解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的地区,给予相应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前提下,并经市政府同意,可纳入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  按前款第十三条规定,申报竞买指标的竞买人,在挂牌期间未参与竞买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一年内限制该单位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竞得人或出让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相互串通、操纵交易、拒签成交确认书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以及其他违反挂牌交易有关规定的,宣布交易无效,竞得人或出让人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两年内限制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冻结出让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指标交易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县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办法,规范指标交易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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