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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项目投资发展环境,实现加速提质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以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优化流程、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等优化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相适应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涉及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参照近期国家、省、市对行政审批清理的情况,整合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突出主干、融合支干。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五大环节,各环节确定一个主办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由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4.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落实牵头部门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审批工作,不得增设权力清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三、优化内容

(一)精简审批事项、前置要件和收费项目

1.清理事项。进一步梳理涉及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及其前置要件,清理缺乏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要件,严格控制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确需变更审批项目的,需向市编办提出申请,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视为无效行政行为。

2.精简要件。减少申报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流转的审批前置要件、文件、材料,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一般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各部门和部门内部处室在联办时相互流转。

3.规范收费。进一步精简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条件具备时,按照不同环节特点收取,或者统一窗口收取。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二)转变行政审批方式

1.一窗受理。一个部门承担多个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或者环节的,在部门内整合,设一个对外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各部门应当授权到位,除特殊情况外,全部在窗口办结。

2.并联审批。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由市发改委,用地环节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环节由市规划局,施工、竣工验收环节由市建设局分别作为牵头部门。各环节内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涉及的部门均为联办部门,按照“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并联审批。

3.协商联办。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的联席会议。联办部门应配合相应牵头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按要求及时完成联办任务,逐步实行网上审批。

(三)实现审批信息共享

1.信息的共享。能够通过部门之间获取的行政审批前置要件,不再由申请人重新提交。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属于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前置要件的,由该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市政府政务信息平台送达有关部门(平台建立前,按照“单行道”原则,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下一步所有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不属于部门流转的前置要件,由申请人提供。各部门录入(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下一步行政审批前置要件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2.信息的完善。各部门应当在本方案实施前将行政审批前置要件的内容和形式要求提供给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平台上的信息不齐全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催告相关部门补录。因超期录入(提供)有关信息,导致行政审批超期的,由超期录入(提供)有关信息的部门承担责任。

(四)规范第三方服务

1.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政务办牵头,市工商局、民政局、物价局配合,梳理和明确涉及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第三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汇总整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及时剥离可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要件的第三方服务。

2.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必须保留的项目,凡具备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条件的,要逐步进入,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由市政务办和主管部门建立黄牌警告制、黑名单制、违法经营者名录制等制度,实现对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3.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理顺第三方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打破个别第三方机构垄断地位,增强企业和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空间。对中介服务效能、规范性等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行退出和市场禁入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升中介服务的水平和自律意识。

4.整合第三方服务内容。在建立五大环节和并联审批的基础上,分步骤、有针对性地对各类评估、评价和技术审查等事项进一步整合。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防洪评价等各类评价、评估事项,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办理。市建设局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各类技术性图纸审查,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图。

四、实施步骤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方案提出的优化内容难易程度不同,为更好地推进有关工作开展,优化工作应本着“方案一步到位、实施分步进行”的原则,先易后难,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5年5月-9月)

1.成立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大环节的牵头单位和联办部门分别成立本部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2.市政府组织召开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工作推进会。

3.各部门本着方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落实本部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一个受理窗口”的机构、人员、职能等具体事宜,完成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已明确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前置要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优化本部门行政审批流程,并开始运作。

5.由市政务办牵头,落实各部门相对集中统一的并联审批受理窗口,负责建立网上审批平台。各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网络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网络并联审批具体事宜。

6.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各联办部门配合,落实和逐步完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制度。完成审批事项“前置改后置”、“多项并一项”、“串联变并联”、“容缺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9月-12月)

1.由市政务办牵头,市工商局、民政局、物价局配合,制定规范第三方服务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逐步开展有关工作。

2.由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完成涉及建设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精简合并方案的制定工作。

3.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整合各类评价、评估事项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逐步开展有关工作。

4.由市建设局牵头制定整合各类技术性图纸审查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逐步开展有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主要负责方案实施工作的推进和情况的调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做好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流程运转规范工作,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机制,在市政务办设立本环节统一受理窗口,承担统一受理审批事项。各联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落实本环节并联审批工作,确定专人承办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及联络工作,及时准确向牵头部门提供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并联审批任务。

3.提高服务水平。各部门要对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办事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审批窗口应当在受理地点公示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满足的条件和应当提供的前置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做到“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应受理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严格督查考核。市法制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职责。市监察部门要发挥监察职能,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进行问责。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优化流程

 

 

附件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流程

 

一、立项环节

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联办部门为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维稳办。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共计3项,不予调整;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基层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项目建议书;

3.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12项调整为9项(合并2项、改为外部流转1项);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基层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招标基本情况表需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3.规划局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局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8.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5项调整为4项(改为外部流转1项);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基层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初步设计概算书;

3.初步设计说明书;

4.初步设计评审意见。

(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11项调整为9项(合并2项);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基层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招标情况表需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3.规划局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

4.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或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

5.环保局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8.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7项调整为5项;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2个工作日,无需会签项目可现场办结。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基层发改部门转报请示;

2.备案申请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4.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共计4项,不予调整;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此事项可随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不需要申请人另外提交材料。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基层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申请报告中招标情况表建设单位盖章;

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共计3项,不予调整;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调整为23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基层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登记表;

3.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

二、供地环节

牵头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联办部门为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7项调整为5项(合并1项、取消1项);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政府批准时间)。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用地预审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审批类)/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备案类);

3.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4.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单独选址项目提供)。

(二)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划拨,不含征转用)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共计8项,不予调整;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政府批准时间)。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划拨用地申请原件;

2.发改委的批复原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备案通知);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

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6.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新增建设用地补偿到位证明原件(专指开发区及新城区);

8.单位自身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等)。

三、规划环节

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局,联办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农委、城管局、文广新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地震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等。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8项调整为3项(取消2项、后置2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1项);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6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地形图及电子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出让土地)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10项调整为5项(取消1项、合并2项、后置1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1项);办理时限由13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备案通知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类);

4.环境影响的审批意见;

5.地形图及电子版。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土地)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10项调整为5项(取消1项、合并1项、后置1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2项);办理时限由13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备案通知书;

3.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5.地形图及电子版。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自有土地的建设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由10项调整为4项;非自有土地的建设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由10项调整为3项。其中,为划拨类时,原需提交的材料中取消4项、合并1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2项;为出让类时,原需提交的材料中取消4项、合并2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1项;办理时限由不定调整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市政府审批及公示时限)。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土地勘界报告、用地范围(54坐标系电子文件);

3.规划设计成果。

自有土地的建设项目申请时还应提交立项、环评、地灾等相关文件。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8项调整为3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5项);办理时限为: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报审表;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15项调整为6项(取消1项、合并2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6项),分期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由15项调整为8项;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档到底且报审材料在前期已收取过的,在实际收件中不再重复收取。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宗地图或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54坐标系的电子范围图);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审图中心盖章的全套施工图及电子版;

5.建筑方案节能审查表;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分期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地形图及电子版;

2.可研报告的批复。

此外,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的施工图审查程序,并入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的阶段。

(七)市政管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11项调整为7项(取消1项、合并1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2项);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土地使用协议;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5.产权单位搭接证明;

6.综合地下管线图及电子版;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包括规划定位图、施工图及电子版等)。

(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5项调整为3项(取消1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1项);办理时限:依据2014年1月27日施行的《徐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规划核实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

3.定桩测量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建筑面积清单。

四、施工环节

本环节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同时办理),牵头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局,联办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改委、消防支队等。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50项调整为15项(取消7项、后置4项、合并1项、增加4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19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置于规划环节,故所需8项材料不再计入);办理时限由串联审批的24个工作日改为并联审批的5个工作日(不含由于申请材料不齐全、审批条件不满足而需要申请人补齐材料或者整改的时间)。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

3.直接发包登记表(含监理)/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含监理)复印件及招投标文件。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按单位工程一式三份填报;

5.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6.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8.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涉及到深基坑工程的,需提供徐州市基坑围护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及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施工单位审批并经监理审查合格;

1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11.LBS定位考勤人员申报表及定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1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14.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竣工验收环节

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局,联办部门为市规划局、环保局、地震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支队等。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由20项调整为8项(取消2项、合并2项、改为部门间、部门内部流转8项);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优化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3.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书;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商品住宅工程给用户提供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样本;

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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