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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调动各方共同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主体作用,切实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沿海现代化大城市的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事权,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区、街道、社区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构建职责明晰、事权匹配、全面覆盖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网络,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突出重点、权责一致、依法合规”的原则,完善并形成“两级(市、区)政府、三级(市、区、街道)管理、四级(市、区、街道、社区)网络”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分片发展、合力建城划分的建设管理范围和现行建设管理主体分工,强化市本级统一城市规划、统一土地市场、统一建设计划以及宏观决策、督查考核、行业管理等职能,各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事权,除规划、土地、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须由市本级集中统一管理的外,其他事权逐步下放给所在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突出重点原则。推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重点是解决条块交叉、职责不清问题;逐步将市本级城市建设管理事权下放给区,成熟一项下放一项;对于情况复杂、各种利益关系调整难度较大的,待条件时机具备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权责一致原则。对明确下放的事权,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移、利随事转”的要求,配置相应的人、财、物,保障各区能够切实承担起建设管理任务,同时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落实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管、维稳工作责任。
  (四)依法合规原则。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区级行使的职权,都由区级行使;市、区两级均可行使的职权,原则上由区级行使;市本级暂不具备条件下放的职权,待条件具备时下放,也可委托区级行使,由区负责。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通过受委托行使相关职权。非行政执法权等其他事权根据实际需要下放至各区。
  三、逐步下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事权
   城南新区、河东分区、西南分区、城北分区、城中分区和城西分区六大分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管理事权已经明确或委托、授权各区负责的,维持现状不变,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下放城市建设管理事权。
    (一)规划管理
  1.各区规划分局领导班子实行市规划局和区委(工委)双重管理;各区增强和充实规划监察大队执法力量,加大违法建设发现、制止和查处力度。
  2.市区高速围合圈外民房的规划审批由市规划局委托各区及镇(街道)负责。
  3.市规划局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对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区级政府为违法建设的日常监管和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现场制止、拆除、卷宗材料的形成及执法文书送达等工作,市公安、规划、城管等部门协助配合。
  (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1.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委托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报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备案。
  2.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市统一收缴和管理,日常维修使用资金的审批委托区房管部门负责,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备案。
  3.市区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由区负责,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备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由市本级负责建设、分配和管理;公租房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计划由各区负责建设、分配和管理,省、市相应的补助资金拨付至区政府(管委会)。
   (三)城市管理
  1.市区流动摊点临时疏导点的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由属地区城管部门负责,新设置疏导点报市城管局备案。
  2.城中分区后街巷道和沟河环卫保洁工作由亭湖区负责,经市城管局考核验收后,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照2012年度基数拨付至区财政,新增部分由市与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3.城中分区小型环卫设施的配建由亭湖区负责实施,经市城管局验收后,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区财政。
  4.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审批由市本级负责。
  (四)城市建设
  1.各区建设管理范围内道路、桥梁、路灯、绿化等市政基础管理、维护由属地区负责。
  2.各区建设管理范围内建筑施工许可、安全、质量、建筑市场、燃气监管等城建监察执法由各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房屋征收工作一般由所在区负责并组织实施。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按照“谁征收、谁安置”的原则,由征收人负责。
  4.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本级仅保留审批权限,执行专门政策或一事一议。
  5.市区老小区整治、后街巷道整治、农贸市场建设由各区于年初提出计划,报经市区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各区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6.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的综合验收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设计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物管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擅自将社区服务用房、物管用房和服务于社会管理的相关配套设施、公共空间等出租、出卖、转让、抵押、挪作他用等行为,由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城市管理委员会例会制度,研究决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相关矛盾,部署城市综合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督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各区要参照市的模式设置相应领导机构。
  (二)强化要素配备。市、区、街道三级要进一步深化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重心下移重要性的认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形成合力,依法履行好各自的职能。要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移、利随事转”的原则,由市、区财政分比例承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后的经费保障,涉及人员编制的及时配备或划转到位,保障工作需要。各区要结合实际,深入推动事权下移,进一步赋予街道相关城市管理职责,使其成为辖区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网络时代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城市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实行“数字城管”全覆盖。
  (三)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各区要强化城市建设管理职责,重视和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好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人员编制等事宜,确保城市建设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各区在各街道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3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承担的事权,合理配备相应的人员。在每个社区配备1名城市综合管理专职人员,享有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经费由市与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服务承诺制、执法错案追究制、行风评议制、绩效考评制、末位待岗制等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顽强、素质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队伍。
  (四)强化督查和考核。市相关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加大对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市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督查和考核力度。将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各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考核工作,对下放或委托后违反规定、疏于管理,或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将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生严重不依约定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报经批准后收回所下放、委托、授权的事权。对辖区内新发生违法建设,未能及时予以拆除的区、街道实行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加强辖区内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将工作细化分解到基层,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推进措施到位、责任考核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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