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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依法需要对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委托本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组织实施听证活动。
    第五条  听证参与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屋征收、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  听证应当建立听证庭制度,听证庭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三人以上(含本数)单数成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本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听证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三)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被征收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二)可委托1至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三)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质疑,要求作出解释并质证的权利;
  (四)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进行听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可报名登记参加听证会,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日。
  被征收人需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在公告期内到公告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15人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听证。被征收人没有登记要求参加听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被征收人中抽签确定15人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听证。
  被征收人代表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向听证参与人员发出听证通知书,并以公告的方式,将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听证庭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进行公布。
  第九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征收人代表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被征收人代表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听证参与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被征收人代表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参与人在听证会召开规定时间未到场参加听证,超过30分钟的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与人的身份,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庭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交代听证纪律;
  (四)听证参与人发表意见、提出证据、说明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六)听证参与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参与人审核听证笔录、签字。
  听证参与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文书交付听证庭。
  听证参与人拒绝在听证笔录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与人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参与人发表的意见;
  (五)有关部门的代表、公众代表的意见;
  (六)听证参与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参与人特别是被征收人代表的意见汇总,并报送拟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为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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