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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市区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3年以上,并在市区租住住房。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0元;
  3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低保和特困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执行,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执行。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4人以上家庭按4人计算。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月租赁补贴最高限额为480元。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月租赁补贴最高限额为640元。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市区低保或特困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申请人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0元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根据房源情况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顺序,实行轮候制。
  二、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向下列对象供应:
  (一)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1年以上,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或者具有市区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年龄在30岁(含)以上单身人士;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0元;
  3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二)城市建设拆迁或征收项目中市区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或征收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被拆迁人。
  (三)在市区工作的县城城镇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盐城市境内县城的城镇户口;
  2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已达3年以上;
  3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已享受未达到标准(由当地房改部门出具证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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