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一类地区:东线:通榆河段(北起通榆河与S234省道交界处,向南延伸至通榆河与北环路交界处),东环路段(北起北环路,南至南环路);南线:南环路;西线:盐锡高速段(南起跨淮盐高速大桥与盐锡高速交界处,北至盐锡高速与东仓路交界处),新204国道段(南起盐锡高速与东仓路交界处,北至新204国道与S234省道交界处);北线:S234省道(东起通榆河与S234省道交界处,西至新204国道与S234省道交界处)。
二类地区:高速环路内除上述一类以外,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环保产业园(亭湖);一类地区以外的盐都新区、潘黄街道、盐龙街道和张庄街道行政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三类地区:除上述一二类以外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二、税额标准
调整后年税额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一类地区土地7元/平方米,二类地区土地4元/平方米,三类地区土地2元/平方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范围自2014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