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就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精准调节土地投向,促进资源要素集中集聚
(一)优化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布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机融合,通过“多规合一”引导各类产业科学布局,促进产业发展与资源供给的空间协同。发挥开发园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载体作用,依据开发园区的产业集聚度、资源利用率和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明确各类开发园区的用地规模、开发边界,明晰产业功能定位,整合定位趋同、行业交叉的园区,适当增家国家、省、市开发园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产业串联式、组团式集聚发展。
(二)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加大规划、计划、流量等各类指标的统筹配置,将指标安排与项目体量、环境容量、开发强度、产业布局等相挂钩,对市确定的基本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工业百强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等,优先安排土地计划指标;对其它一般项目用地限制新增土地供应,原则上通过内部挖潜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对省、市政府明令调整的落后产能及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对列入限制类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通过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培育和壮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体系。
(三)强化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综合评估。工业项目用地前,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拟落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用地效益、技术创新、生态保护、环境影响、就业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重大项目认定。经综合评估达到准入标准的方可组织供地;对认定为重大项目的可按照当地土地出让最低价供地。
(四)加强工业企业履约管理。建立工业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监管制度,将项目总投资、达产期、开票销售收入、税收、履约保证、违约处置等内容列入工业用地监管协议。工业用地监管协议作为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一并在网上挂牌时予以发布。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竞得人签订用地监管协议后,国土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推行“两提高一缩短”,提升工业用地供给质量
(五)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地方实际,最大限度提高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的下限指标,原则上一般工业项目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2。对于重型机械制造、仓储物流等不适宜按1.2低限容积率控制的项目,应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基础上,规划部门按认定的内容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六)提高工业用地地价水平。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科学评估当地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用地成本因素,在现有价格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提高工业用地最低价,或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出让地价,逐步与市场土地价格水平接轨,以价格杠杆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通过缩短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全面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业用地原则上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出让起始价按照工业用地的评估价或各地实行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年期修正,出让期限为30年,修正系数为0.7,出让期限为20年,修正系数为0.6,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仍按50年执行,但不再享受最低价标准的优惠政策。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项目,租赁使用期限不超过20年,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缴清不少于5年的土地租金。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约定的租赁与出让期限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并按30年扣除租赁期确定剩余出让年限。
三、创新工业用地模式,保障小微“两创”企业用地
(八)推进高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建设“无围墙企业群”、工业地产等形式的高标准厂房。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投资规模小于6000万元,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进入高标准厂房集聚发展。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下达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标准厂房建设任务。各地应在城市规划明确的开发区(园区)内选择合适的地块,根据实际需求与行业特点,建设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高标准厂房与工业地产,引导中小微企业租赁和购买,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高标准厂房层级原则上不低于四层,容积率低限应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40%。
(九)统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各地可在工业企业集中的区域统一规划、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以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共用,降低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成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5年期满后,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强化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十一)健全闲置土地处置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制定闲置土地处置具体操作办法,明确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听证、认定、法律文书制定和送达等工作流程,指导各地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对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各地采取督促开工建设、收缴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置。对认定为非企业原因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使用权的情形外,鼓励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政策的,可按规定适用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十二)分类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市政府依据各地批而未供土地总量,定期下达批而未供处置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批而未供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批而未供形成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分类处置消化。市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加强业务对接,建立会办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批而未供处置工作中的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对安置房等民生项目,发改、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前置手续办理,在具备供地条件后,国土部门负责组织供地。
(十三)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因地制宜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制定鼓励企业增资技改的优惠政策,引导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依法通过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增加固定资产投入等方式提升用地效益。探索健全低效用地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积极创新“低退高进”的转型方式,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的牵线搭桥、建立二级市场平台、企业主动招引等措施,促进原有低效用地提质增效。建立“倒逼+激励”的工作机制,针对已无法继续经营的僵尸企业、无税企业、淘汰企业,实施“腾笼换鸟”,采取引导激励与倒逼退出相结合的办法推进处置;对主动退出的用地主体,在依法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各地政府(管委会)可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五、强化工业用地全程监管,促进企业主动集约用地
(十四)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协议的监督管理。对履约不到位的可采取没收保证金,限期投产达效、低效用地退出等措施,促进工业企业规范用地行为。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履约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示、开竣工申报、现场巡查、“慧眼守土”系统、参与竣工验收、建立用地诚信档案等手段,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闲置土地,实现对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十五)开展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各地要树立“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的高质量发展理念。市经信部门要会同各级政府和国土、发改等部门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建立以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能耗税收为核心的反映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用科学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要依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划分为优先发展、鼓励提升、监管调控、落后整治等不同的类型,制定差别化政策,并在用地、信贷、财税以及其他服务管理等方面,制定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的资源配置政策,合理、优质、高效配置资源。
(十六)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考核奖励。落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升工业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主体责任,将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体系。按照《扬州市工业企业开展高质量发展“争先创优”竞赛活动的意见》(扬府办发〔2018〕54号)要求,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年度亩均税收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认定为“亩均税收十强工业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对企业奖励10万元。通过开展工业节约集约用地示范企业评选,调动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引导工业企业合理、高效利用土地。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