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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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府办发〔201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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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府办发〔2012〕11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房屋住用安全是一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长期性工作。市政府53号令《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自2008年11月实施以来,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全面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切实监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履行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负责组织落实危旧房屋的安全排查、加固解危、房屋装修拆改、防汛防台和矛盾调处等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同时要积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及时指导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排查、解危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房屋违法建设的行为,以及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拆改外立面墙体或者非承重外墙、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未经许可在外立面“破墙开店”等行为。
规划、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商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各自行业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房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的日常监测维护
(一)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性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在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属于危房的,应当及时进行解危。对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档案,定期组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并报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业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对宾馆、酒店、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市场、车站、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房屋安全监管,维护公共安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做好房屋解危排险工作,并及时将存在险情的房屋情况,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并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险情房屋的,应及时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实施解危排险。
三、建立强制性鉴定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安全的事先监管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高度考虑,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房屋安全的事先监管,建立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与维护制度。
(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下列情形应实施强制鉴定:
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改变使用功能、拆改结构、加层改造的房屋;
3、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经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房屋;
4、用于租赁的安全性不确定的房屋;
5、安装大型广告牌,新增水箱、太阳能、铁塔等设施、设备的房屋;
6、新建工程的施工可能危害周边邻近的既有房屋安全,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周边相邻既有房屋进行现状保全鉴定;
7、因施工、堆物、撞击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8、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因遭受堆物、撞击等人为损坏,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房屋;
9、酒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商场、购物中心、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房屋,在开业前,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作为经营地点。公众聚集场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每5年应当作安全鉴定;
10、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注册登记、申请办学许可时,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承担市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负责各县(市)辖区范围内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房屋及单体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各县(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各自辖区范围内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房屋及单体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四、建立房屋结构安全核准制度,加强住宅装修拆改中的房屋安全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房屋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结构安全核准制度、房屋装修登记制度。
(一)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要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核准:
1、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
2、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3、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的;
4、增大荷载,超出房屋原设计承载力的;
5、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二)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结构改造申请;
2、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4、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如果没有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书面材料。
(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应当按照核准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实施结构改造,施工时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核准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核准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的,施工者不得施工。
(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房屋装修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及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对符合强制性鉴定及结构改造核准的情形,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应向社区或房屋管理单位申报房屋装修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房屋装修登记制度,健全登记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提高突发事故的应对处理能力
各房屋安全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要求,严格控制各类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并加强日常的应急演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积极参与应急抢险预案的制定和灾害性事故的抢险指导工作。一旦出现台风、洪涝、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事故导致房屋出现严重险情或倒塌等重大事故,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做到在组织指挥、信息、鉴定技术、物资器材、通讯运输、人员配备等方面保障到位,切实担负起房屋安全应急抢险任务,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或事故损失。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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