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建设用地调查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据《土地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建设用地调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
以县(市、区)、扬州经济开发区为单位,全面调查本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城镇建设用地。调查工作以宗地或地块为单元,以2012年4月1日为时点,逐乡镇(街办)、逐企业、逐宗地进行,查清每个地块的审批、供应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数量。对照当年招商引资和土地出让合同,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状况,登记造册,形成调查分析报告。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为调查重点区域,对其土地利用状况,要逐个调查分析评估。
二、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原则
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调查结果,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逐宗进行认定,制定处置方案。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供地手续取得时的约定和相关协议为基础,以政府与企业共同诚信为要求,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和新项目落地、企业发展为目的。二是依法依规、严谨稳妥。对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要求的,按合同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处理。三是一企一策、逐宗处理。区别情况逐宗制定处理意见,限期处置到位。
三、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方式
区别不同情况,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置:
1、督促开工建设。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商签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限期开工建设。限期开工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1)超过当初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当初合同未约定、规定开发建设日期,自土地交付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3)分期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当初合同约定,又停止建设的。
2、鼓励增加投资和插建项目。对工业企业在已合法获取使用权的土地上,将工业厂房单层改多层,增加建筑面积的,可视情况免加收或减收超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可减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单宗工业用地空闲土地30亩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又无力在期限内增资扩建达到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排插建其他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3、征收土地闲置费。具有下列情形,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在限期开工时间内未动工建设,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建设的,应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
(1)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2)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交付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4、追缴违约金。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缴违约金:
(1)建筑密度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或重新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约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合同又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收回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在限期开工时间内未动工建设,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1)未动工开发建设满2年的;
(2)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土地交付之日起满3年未动工开发的;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4)其他需要收回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收购储备。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由当地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收储一般采用有偿方式。
(1)因规划调整、拆迁交地和投资商自身原因不能开工建设而又未达法定收回条件的;
(2)停产、破产等储备中心认为可以纳入储备的土地;
7、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置换的面积,按注册资金核算,具体标准为:国家级开发区1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120万元/亩,工业集中区100万元/亩。
8、调整盘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施土地征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能组织供地的,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办理置换。
(1)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1年以上未实施征收行为,且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土地;
(2)已实施征收等行为但未供地,且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土地,由于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用地位置的。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时间安排。各地在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并在年内逐宗制定处置方案,对整宗空闲的土地要重点处置到位。实际盘活利用土地数确保达到年初目标责任状要求。
2、闲置费和违约金收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收取,市财政不分成。
3、考核验收。市政府在四季度组织逐县(市、区)考核验收。并将此项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地政府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调查不彻底或弄虚作假的、处置方案未能逐宗全覆盖的和年度盘活存量土地未达目标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4、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盘活存量指标挂钩。以县(市、区)、扬州经济开发区为单位,按国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与年度盘活存量目标任务数的比例同步使用,并在办理批次征用土地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把关。盘活存量指标不落实的,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不得使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