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 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检查,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有在建拆迁项目逐个梳 理,重点检查拆迁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法,补偿安置 是否到位。对尚存在纠纷特别是投诉比较集中、矛盾比较突 出的拆迁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调查并妥善处理。各级政府 要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 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涉及拆迁的城市建设、土地收储、出让和招商引资 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项目所 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履行法定的城市规划、拆迁许可 程序,统一拆迁政策,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任何地方不得以 政府、部门或建设指挥部等名义实施拆迁,不得降低补偿安 置标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 各地要依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153号),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货币补偿基 准价和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费用标准。凡与《安徽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
四、各级政府对本地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负总责。要正确 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提高认识, 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转变作风,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管理机 制,及时化解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因工作不力造成 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迁中 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进拆迁合法有序进行 ,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改善,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今年以来,由于一 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 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 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房 屋拆迁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 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 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 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 ,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 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 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要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 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 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 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 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 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 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通过 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 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三、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改进工作方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 范拆迁行为。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 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 迁。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 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对在合法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的 ,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 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 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 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 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 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 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 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 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近期各地政府要根据通知 精神,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特别是拆迁问题上访较多的地区,要 制定相关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 大人民群众正面宣传我国城市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 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激化矛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要 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查组,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