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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淮河行蓄洪区移民搬迁用地保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8〕98号

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的部署,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做好移民搬迁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1.淮河行蓄洪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包括在安置点同时配套建设的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以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下同),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尽量使用空闲地和其他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除深度贫困县经国家同意纳入重点项目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土地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项目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到具体地块的,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可通过规划落图方式将项目用地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二、统筹用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3.省对淮河行蓄洪区贫困县继续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时,向淮河行蓄洪区有移民搬迁任务的市、县(市、区)倾斜。

4.市、县(市、区)要根据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时序、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科学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

5.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迁出的地块可以复垦为耕地的,应当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不能满足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需要的,县(市、区)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追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因用地条件限制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无法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民住房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6.在农村范围内,宽度小于或者等于8,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为主要用途的农村道路,按照农用地管理。

三、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是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主体,用地单位要主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接,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确保项目及时开工。补充耕地指标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自行落实。确实无法落实的,可以在市域内跨县调剂。

四、对深度贫困县实行特殊用地保障政策

8. 深度贫困县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的规定,将建设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项目所在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修改方案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按项目组织用地预审材料,报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9.深度贫困县民搬迁安置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依法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和建设用地报批),并于项目竣工之前完成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

五、规范高效做好用地报批工作

10.移民搬迁安置点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不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除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农用地转用须依法由省政府审批外,其他农用地转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确需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1.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主动对接,摸清情况,建立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及用地台账,并加强用地服务指导,按照有关用地政策制定具体项目的用地保障方案和途径,预先做好项目选址、勘测定界、用地计划安排等土地报批前期服务工作。

12.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和审查,做到随报随审,优先办理。须报省以上的审批项目,上报分批次建设用地时要单独组卷,在批次名称后面括号加注“淮河行蓄洪区项目”字样。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依程序报省人民政府需要报自然资源部审查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跟踪协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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