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省征地信息公开,提升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3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7〕101号)要求,厅组织研发了安徽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做好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建设工作既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安徽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是全省征地信息集中管理和统一对外发布的载体,由省厅统一建设和维护,平台建成后将作为安徽省省级节点接入全国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平台上线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征地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平台运行各项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内容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16〕43号文件要求,在平台主动公开的内容涵盖国家、省、市、县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情况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发生变化的,还要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公开的各类信息要采用数字化格式,确保公开信息条目清晰,便于查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开的征地信息类别和内容。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厅征地管理处、厅财务处、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依据职责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监管、建设和维护工作。省厅负责发布建设用地审批过程状态信息,并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各地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负责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分别报送厅征地管理处和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今后,机构和人员有变动的,应在机构和人员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厅征地管理处和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公开的用地批复信息,填报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等相关信息。其中,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等信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实施信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多个市、县(市、区)的,省厅发布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信息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上传相关征地信息(省辖市本级发布的信息,由省辖市本级上传公开)。依据“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一致,做到公开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三)做好统筹衔接
平台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向市、县提供征地信息页面链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同步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的“征地信息”专栏。各地应规范市、县“征地信息”专栏的栏目设置,充分利用平台信息化成果,丰富和完善征地信息公开的内容,并确保公开的征地信息协调一致。
三、强化平台运行监督考核机制
省厅建立平台运行监督考核机制,运用平台统计汇总功能,对各地平台运行情况、征地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征地信息公开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利用工作。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厅征地管理处、厅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陆长华(征地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096
汪超、王晓乐(信息中心) 0551-62553037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