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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3〕22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努力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经济发展用地需要。但是,个别地方存在着项目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安置不落实、信息公开不及时、批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征地批后实施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依照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对履行征地程序、兑现征地补偿和依法拆迁安置、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定期会商、部门联动、信息沟通、数据交换、批后监管等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内容,切实落实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制度

征地批后实施监管,主要是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征地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核查,促进征地程序规范实施和相关制度的有效落实。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地前期程序履行情况。主要是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情况、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情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准备金预存情况、多元化征地拆迁安置情况、是否违法用地情况等。

(二)征地实施情况。主要是“两公告一登记”情况、政府是否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实施征地、征地补偿费用是否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如实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支付情况是否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征地、先安置后拆迁以及是否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实施供地等情况。

(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反馈制度以及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存档的用地报批材料归档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留存材料归档情况。

三、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征地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推进征地批后实施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健全征地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创新信息公开形式和方法,多渠道宣传、公开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相关政策信息,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要及时公开用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要到村组公开,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及时准确了解征地信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要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当地报刊等媒体主动公开;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要及时组织听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积极采纳妥善解决。要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依申请信息答复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及时公开用地报批材料和征地实施材料;乡、镇要根据依申请答复要求,及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征地补偿有关材料,努力把征地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进一步强化征地批后实施备案,确保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工作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全面监管、全程监督的要求,强化征地实施备案,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地信息填报工作的督促指导,负责跨区域项目用地批准信息的拆分,以及对各地填报信息的监督检查等,并对各地上报备案信息情况和地方征地实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和总结,不断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管办法。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息的主要填报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地批后实施信息报备规定,确保报备信息及时、真实、准确。要指定工作机构,确定专门人员,通过定期巡查、实地核查、项目督查等形式,及时掌握了解项目用地批后实施情况,并通过征地批后实施备案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省厅和国土资源部,实现上级部门对各地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在线监管。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要发挥事业单位技术支撑作用,定期汇总上报各地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在线监管情况动态及建议。省厅将通过网上巡查、项目抽查、现场核查,信访督查,督促各地加快征地批后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健全征地批后实施监管机制,严格目标考核奖惩

实行征地批后实施信息预警制度。根据征地批后实施系统要求,征地批准后3个月未实施征地的,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预警函,督促组织实施征收;征地批准后6个月未实施征地的,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整改意见函,督促限期征收。建立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检查核查制度,实行上级抽查和地方自查结合、日常核查和年度核查结合,推进征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自查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所辖县(市、区)的抽查,重点是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形成半年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省厅根据征地批后实施系统填报情况,结合各地上报的自查总结,对全省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核查和年度核查,将征地批后实施管理纳入年度“双保工程”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对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征地批后9个月未实施征收的,在全省通报;满2年未实施征收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收回,不再办理批而未征土地调整使用手续。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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