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设美好乡村,是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美好安徽的基础性工作,是打造“三个强省”的具体行动。《标准》是美好乡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实施好《标准》,对建设“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美好乡村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规范实施《标准》,因地制宜做好美好乡村建设工作。要通过整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村庄道路、乱堆乱放和河道沟塘,提高乡村设施配套、饮水安全水平,提升农房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园。
《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试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