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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审查批准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请示》(滁政〔2013〕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按照《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确定的战略,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把滁州市建设成为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事业发达、文化魅力彰显、人居环境优良、人民生活幸福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皖苏之间新型区域中心城市。
三、在《总体规划》确定的81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大力发展中心城区和县城以及乌衣、汊河等皖苏交界城镇,完善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集聚力和带动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
四、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中心城区增长边界控制,统筹安排建设时序,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2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强化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加强与合肥经济圈、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的联系,深化区域合作,促进统筹发展。充分利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平台,深度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大力发展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南京城际交通系统的衔接,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中心城区与市域城镇间的联系,统筹规划建设给水、排水、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和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工业、交通、建筑节能,加快建设可再生能源体系。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八、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九、注重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特色的保护与传承,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加大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完善园林绿地系统,强化清流河等水系及周边地区的蓝线、绿线控制,做好琅琊山等生态景观节点的保护和建设,构建“山、水、城”一体的城市格局和景观风貌。
十、《总体规划》是滁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滁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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