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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保护耕地红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国家批准我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为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发挥了良好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实施、扎实有效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禁擅自扩大试点规模和范围。挂钩周转指标主要用于城镇化建设、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监管,项目区必须先拆旧后建新,拆旧地块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办理建新区用地审批手续;拆旧地块安置用地的审批手续可先行办理。
三、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集中投入”的原则,结合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和淮河流域基本农田整理重大工程为重点,抓紧组织编制各级土地整治规划,2011年上半年完成省级、年底前完成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按程序报批。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确保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四、坚决维护群众利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禁侵害群众利益。在村庄撤并、新居建设、土地权属调整以及拆迁住房等重大事项上,要听取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安排迁建新居民点的,要综合考虑农民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注重体现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迁建新居民点的选址工作,加强对农房设计、抗震安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审查。积极做好农房产权登记等工作。
五、抓紧进行清理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迅速对已批准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和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凡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违法违规操作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受理该地区增减挂钩项目申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按照有关程序,尽快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国务院要求的政策规定。《通知》施行前批准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各地要按批准时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调剂使用节约指标的增值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六、认真落实政策措施
增减挂钩试点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等四项费用,全部留给地方用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积极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记其效”的原则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特别是农业企业投资农村土地整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综合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有序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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