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蒋葵华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2行审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142弄11号。
法定代表人葛晖,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仙萍,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鲍常红,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葵华,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的甬鄞拆公201416-3117号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拆迁货币安置协议,将被执行人蒋葵华所有的位于鄞州区古林镇戴家村新村的房屋强制腾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作出的甬鄞拆公201416-3117号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拆迁货币安置协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星光
审 判 员 贾红霞
代理审判员 巩祥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