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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倪满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005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锦中,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昊,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倪满良。
委托代理人李梅芳。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锡锡国土资责交(2014)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交地决定》),要求倪满良(户)交出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白丹山客船巷110号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2月3日、2016年1月27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陆锦中、孙昊,被执行人倪满良(参加第一次听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芳(参加第二次听证)、燕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因被执行人倪满良对涉案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中止。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2014年1月16日,市国土局作出锡锡国土资责交(2014)1号《责令交地决定》,认为倪满良(户)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白丹山客船巷110号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倪满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到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已经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市国土局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出上述土地。决定书送达后,倪满良不服该决定,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厅经复议后维持了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倪满良不服,以省国土厅为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省高院将该案交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审理,南京中院对倪满良的起诉不予受理。倪满良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上诉。倪满良又以市国土局为被告,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锡锡国土资责交(2014)1号《责令交地决定》,南长法院经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将该案指定管辖移至本院审理,后经本院一审、无锡中院二审,驳回了倪满良的起诉。经市国土局依法催告,因倪满良仍未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市国土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听证过程中,倪满良认为市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前置文件即征地批文违法;征地和拆迁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需遵循不同法律程序,但《责令交地决定》将征地和拆迁混为一谈;征地批文是依批次征收的征地批文,并无合法、具体的国家建设项目,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对于具有独立产权房屋的拆迁程序及补偿事宜,无锡市颁发了363号文件作为对无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具体事宜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中要求以拆迁通知书作为实施拆迁的行政许可文件,并且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需向住建局提起裁决,裁决后仍未达成协议或主动搬迁,由住建局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而并非如《责令交地决定》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申请强制执行责交令的方式试图偷换概念,以强制征地代替司法强拆。
本院认为,为实施弘业路道路建设需要,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了苏政地(2011)837号《关于批准无锡市锡山区2011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锡山区安镇街道白丹山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安置方案分别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即安镇街道白丹山村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该补偿安置方案经有权部门批准实施,安镇街道白丹山客船巷110号房屋的宅基地系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有关部门就补偿安置与倪满良(户)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市国土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责令交地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准予执行。关于倪满良的抗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抗辩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安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征收并补偿,而不适用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故倪满良提出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锡锡国土资责交(2014)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 坚
审 判 员  陆维红
代理审判员  黄 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铭佳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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