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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梅、王书奇等与新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106行初16号
原告:冯建梅,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原告:王书奇,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原告:王留升,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原告:王长兴,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原告:刘芳,女,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被告:新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峰,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建梅、王书奇、王留升、王长兴、刘芳诉被告新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建梅、王书奇、王留升、王长兴、刘芳于2017年6月9日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建梅、王书奇、王留升、王长兴、刘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建梅、王书奇、王留升、王长兴、刘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王新生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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