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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09年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09年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七日

 

2009年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家启动棚户区改造的战略部署,落实全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全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困难群众住房为条件为目的,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为突破口,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市场开发力度、招商引资力度、部门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抓好廉租房建设,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推动白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实施的原则。(二)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和依法推进的原则。(三)坚持改造开发并重、区域效益互补的原则。(四)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注重改善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2009年全市计划改造棚户区(危旧房)150万平方米,其中改造118万平方米、改善32万平方米,总投资16.9亿元。其中:

  市区计划改造棚户区(危旧房)102万平方米,其中改造70万平方米、改善32万平方米,投资10.5亿元。

   县(市)计划改造棚户区(危旧房)48万平方米,投资6.4亿元。各县(市)分别为:镇赉县12万平方米,投资1.6亿元;

  洮南市21万平方米,投资2.8亿元;大安市15万平方米,投资2亿元。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

  2009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22.5万平方米,投资2.8亿元。其中:

  市区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4.45万平方米,投资19234万元。

  县(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8.02万平方米,投资9086万元。各县(市)分别为:镇赉县0.15万平方米,投资135万元;洮南市1.33万平方米,投资1536万元;通榆县0.8万平方米,投资720万元;大安市5.74万平方米,投资6695万元。

  (三)住房租赁补贴。

  2009年全市计划发放住房租赁补贴3300万元、27706户。其中:市区12008户、县(市)15698户。各县(市)分别为:镇赉县1700户,洮南市5000户,通榆县3280户,大安市5718户。

  四、界定标准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危旧房是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热、无分户厨房、卫生间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平房和楼房。

  五、建设标准

  (一)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建筑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45平方米、56平方米、65平方米、65平方米以上。廉租住房50平方米以下。

  规划和建筑设计标准按国家和省文件执行。(二)新建回迁住房、廉租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六、资金筹措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廉租房建设、住房租赁补贴等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组织的方式解决。2009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廉租住房建设、住房租赁补贴共需资金20亿元,其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6.9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2.8亿元、住房租赁补贴0.33亿元。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省补贴、企业自筹。

  七、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继续执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及国家、省、各地原有的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

    (二)在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行划拨供应。其他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金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返到保障办,其中40%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60%返还开发企业。同时加大土地收储力度。   

    (三)凡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地块的拆迁都要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拆迁继续按省和各地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享受优惠政策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被拆迁人重新承受住房面积不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凭《棚户区(危旧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购房合同等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免交契税,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只收工本费;重新承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免交契税,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只收工本费。

    (五)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内,凡新建的住宅楼房均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规划、土地、消防、环保、气象、抗震、城管监察、市政维护、洮北建设等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回迁部分免收,其余部分收取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经营性收费收取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半。

    (六)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七)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九)回迁楼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暂按房屋建设成本的2%收取。

    (十)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市公安局为农业户口的回迁户、购买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商品房户免费办理农转非手续。

    (十一)被拆迁户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在原址学区或异地安置新址学区择校入学。

    (十二)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对有营运手续的运输车辆统一发放车辆通行证,公安、运管、城管等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扣车、罚款。

    (十三)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一站式办公,确保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住房项目顺利实施。  

    (十四)市政府负责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周边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对商业设施统一规划,同时对学校等文教设施进行整合和完善。

  八、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

  按照下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

  (二)制定建设计划。

  依据棚户区改造方案、详细规划和资金筹集情况,认真测算,编制下达改造建设计划。

  (三)制定用地计划。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发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划拨、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

  (四)依法组织拆迁。

  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五)加强建设监管。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改造项目计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市技术标准要求和推荐的建设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改造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六)加强资金监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拨付的和使用监管,做到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坚决杜绝资金违法违规使用。

  (七)加强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并主推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模式。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九、加强领导

  成立白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保障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住房保障具体工作及日常工作。

    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国土资源局负责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和土地征用审批工作;民政局负责对改造区域内低保户核查工作;建委(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稳定工作;新闻宣传部门和单位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税务、银行、电力、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包保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如期圆满完成任务。

  附件:白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白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亚杰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继武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洪军 洮北区区长

         张宝才 镇赉县县长

         许广山 洮南市市长

         高洪贤 通榆县县长

         杨 超 大安市市长

         高少迁 白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徐 彪 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胡秀芳 白城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刘大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刘 啸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惠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福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邢吉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兴文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东柏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 庆 市发改委主任

         葛树立 市财政局局长

           迟亚军 市建委主任

           王文新 市民政局局长

           陈忠轶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晓峰 市审计局局长

           鲍长山 市广电局局长

           吴长青 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主任

           程海峰 市法制办主任

           赵佳新 市国税局局长

           李桂林 市地税局局长

           黄文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姬铁军 市人民银行白城中心支行行长

           都明亮 白城供电公司总经理

           刘江胜 市消防支队政委

           杨立志 市规划局局长

           孙喜贵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吕国祥 市城管支队支队长

           夏万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岭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

           毕 荣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春雨 市人事局副局长

           李永胜 市卫生局副局长

           韩 友 市农委副主任

           王家敏 市信访局副局长

           周 波 市人防办副主任

           李翠萍 市地震局副局长

           曲长波 市气象局副局长

           赵国钧 洮北区法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主 任:迟亚军 市建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主任:庄洪臣 市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杜云龙 市建委副主任

         寇振国 市建委副主任

         岳宝恒 市建委副主任

    成 员:杨红军 市建委总工程师

         王玉文 市建委行业发展科科长

         王彩茹 市建委房产科科长

         赵子玉 市建委建工科科长

         刘金泉 市建委城建科科长

         高东平 市建委科技科科长

         张振华 市建委办公室主任

         马春友 市建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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