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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白政发〔2012〕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市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白城市金辉公铁立交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白城市金辉公铁立交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金辉公铁立交桥中心线两侧25米范围内)。
二、征收主体:白城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白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12年4月24日至2012 年5月7日。
七、被征收人如对《白城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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