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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12〕7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综合治理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意见》和《白城市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由白城市规划局、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白城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违法违章建筑专项综合治理小组,对全市区各街路、社区、各村(镇)各类私搭乱建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清理和拆除。
一、综合整治拆除范围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及社区、村(镇)内建商亭、门斗、后道厦、棚厦、仓库(车库)、踏步、室内外地下室、栅栏及二楼以上平台、缓台、楼顶设置铁笼、修饰门面、装饰厨窗等;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占用耕地建地窖或者在耕地上建房;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包括洮北区、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含城中村)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包括经批准建设但已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建筑主体上擅自接建、搭建、改建的违法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和原有的违法建筑等,一律是综合整治拆除的范围。
二、依据和程序
经普查登记、确认的各类违法建筑下发限期整改自行拆除通知书,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白城市规划局、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机关干部、党员对自家存在的违章建筑带头先行拆除,否则纪委监察部门介入追责。在依法拆除过程中,对阻碍、漫骂、殴打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望全市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综合整治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活动,为城市的整体形象,为家乡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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